重庆-2026-08-27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佳乐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伟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区黄水镇华宇林语岚山**栋*单元***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霍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滩子口***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年九龙坡区教育系统部分学校课桌椅、书包柜采购(***********)。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于****年*月*日依法向被投诉人邮寄书面《质疑函》,被投诉人已于****年*月*日当日完成签收。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投诉人。截至本投诉书出具之日,法定答复期限早已届满,被投诉人仅发布一份选择性修改少量条款的补遗公告,始终未针对我方全部质疑事项出具正式书面质疑答复文件,属于逾期拒不答复质疑的违法行为。质疑函针对招标文件中限制性参数、不合理检测报告门槛、倾向性技术条款、排他性商务条件等违法违规内容提出质疑,要求被投诉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违规条款并书面答复。被投诉人逾期不答复的行为,剥夺了投诉人法定权利,导致我方无法判断质疑整改情况,严重干扰公平竞争采购环境,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删除(修改)招标文件中质疑事项,优化营商环境,共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我司提出的投诉,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时回复我司。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答复称:经核实,针对投诉人关于****年九龙坡区教育系统部分学校课桌椅、书包柜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事项,我单位已于****年*月**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当日将《质疑答复函》按照投诉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人寄出(见图*)。

我单位通过快递单号及小程序查询,该《质疑答复函》于*月**日已由智能快递柜*号柜代收(见图*),快递柜平台通过短信同步告知收件人(见图*、图*)。

图* 图*


我单位收到质疑函后第*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寄出,符合法定规定*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求,并且在答复中已针对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对相关参数也进行了挂网补遗。
经核实,投诉人于****年*月*日依法向被投诉人邮寄《质疑函》,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月**日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了补遗,补遗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被投诉人于*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并邮寄至投诉人,被投诉人答复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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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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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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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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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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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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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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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