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27
重庆 质疑投诉
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8-27 00:00:00

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号喜业花园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未要求燃气设备安装的法定资质,属资格条件设置的重大遗漏,严重影响采购合法性及项目安全。招标文件存在实质性瑕疵,未对燃气设备安装的合法履约要求作出任何规定,采购人对质疑的处理不当,其答复内容与招标文件矛盾,且未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纠正招标文件瑕疵。

投诉请求: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的合法履约条件作出任何规定,构成实质性瑕疵。就招标文件的上述瑕疵依法启动澄清或修改程序,修改招标文件,并视情况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厨房燃气设备,响应供应商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合法投标单位,作为代销单位或制造商单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销售单位”范畴。法规对销售单位设定的义务是确保安装维修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合规性,而非要求销售单位自身必须成为专业安装企业。将安装作业主体的行业资质要求直接转嫁为设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三、询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特定资格条件:无。”和“第三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 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中,采购人虽未将《燃气燃烧棋局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设置为特殊资格条件和服务需求条件,成交供应商仍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安装、维修。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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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平市佩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号喜业花园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未要求燃气设备安装的法定资质,属资格条件设置的重大遗漏,严重影响采购合法性及项目安全。招标文件存在实质性瑕疵,未对燃气设备安装的合法履约要求作出任何规定,采购人对质疑的处理不当,其答复内容与招标文件矛盾,且未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纠正招标文件瑕疵。

投诉请求: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的合法履约条件作出任何规定,构成实质性瑕疵。就招标文件的上述瑕疵依法启动澄清或修改程序,修改招标文件,并视情况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四)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厨房燃气设备,响应供应商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合法投标单位,作为代销单位或制造商单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销售单位”范畴。法规对销售单位设定的义务是确保安装维修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合规性,而非要求销售单位自身必须成为专业安装企业。将安装作业主体的行业资质要求直接转嫁为设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篇 询价采购邀请书三、询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特定资格条件:无。”和“第三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 一、交货期、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 (*)交货期要求:合同签订后**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中,采购人虽未将《燃气燃烧棋局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设置为特殊资格条件和服务需求条件,成交供应商仍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安装、维修。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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