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2026-08-27 00:00:00


成财采罚〔****〕*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自然资源局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整合入库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甘肃子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郊村四社***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对“成县自然资源局成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整合入库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经查,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已明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金额***万元),依法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然当事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未明确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文件相关页面、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证实。
三、法律适用与裁量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违法情形,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我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态度及配合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秉持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四、权利告知及当事人意见
我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五、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我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须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六、救济途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