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2026-08-27
湖北/恩施 质疑投诉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管处罚
湖北/恩施-2026-08-27 00:00:00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公告类型:处理决定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利川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花山路*号

被投诉人:利川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利川市西城路**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栋**层****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润邦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滨江北路**号(熙畔酒店*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服利川市农业农村局、湖北润邦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利川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利川市农业农村局、湖北润邦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定强制格式及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资格证明文件,其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成交结果无效。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案涉标的实际制造商为湖北凌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自身不生产案涉货物,属于代工情形,未在声明函中如实填报制造商。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资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成立无异议。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投诉成立无异议。但是非主观意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对政策文件理解不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写的是中标供应商,但案涉标的实际制造商为湖北凌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自身不生产案涉货物,属于代工情形。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法定格式且内容不实。
以上事实,有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与湖北凌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零部件及照明产品代生产框架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一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四川立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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