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2026﹞839号)
2026-08-26
吉林/白山 质疑投诉
江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源财发﹝2026﹞839号)
吉林/白山-2026-08-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改造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及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委

被投诉人*:吉林省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庆华南路钜城上景****栋***室

相关供应商: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辽宁津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我司不认可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投诉事项*:拟中标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提供虚拟材料谋取中标,公章无编码。

投诉事项*:拟中标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提供虚拟材料谋取中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声明两个制造商。

投诉请求:取消拟中标人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四、处理决定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论证,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供应商注册成立日期为****年**月**日,****自然年度存续时间极短且未开展经营,客观无法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本次询价文件仅对****年新设立企业设置豁免条款,将同属****年年末新设企业的投诉供应商排除在外,条款设置不合理,构成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所有响应文件均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签署,询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签章与实体鲜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使用平台审核备案有效电子签章,该签章完成平台资质核验、线上备案,不属于虚假应标,该部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出现两家制造商标注,系标书制作人员复制粘贴失误导致重复录入,辽宁津浩在质疑处理阶段主动提交书面澄清文件,删除错误重复标注内容,对笔误作出更正说明,符合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一条关于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文字错误可书面澄清的规定,不存在提供虚拟材料谋取中标,该部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事项不成立。

另查:一、供应商须知*.**供应商资格要求第*项中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消毒产品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备案凭证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

二、询价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评审表第*项信誉要求中第*项要求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款,属于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

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源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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