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8-26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年慧泽高中办公家具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号*层******室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号*号楼
被投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梅街*号政务服务中心*楼***室
相关供应商:长春重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卓越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长春重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格制造商品。
投诉请求:取消相关供应商中标资格。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的相关说明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号)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温计型式评价现行适用的型式评价大纲为《玻璃体温计型式评价大纲》(*** *********)、《间歇测量医用电子体温计型式评价大纲》(*** *********)、《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 *********),东莞市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体温计(型号:欧德宝******)不在上述评价大纲范围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