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要求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万。
精神损害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内。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免赔额:无
*、保险责任
(*)主险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本保险期间,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二、重要条款
(一)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重复保险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能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服务要求
(一)协助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二)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提供纠纷调解咨询、专家意见、协调确定鉴定机构。
(三)协助采购人健全和完善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建立本地区医疗纠纷案件数据资料库,提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整改建议。
(四)定期开展医疗风险防范与保险知识培训。
四、商务部分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限即刻生效。合同期满后,在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不变且双方合作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最多不得超过*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供应商先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本单位报账流程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日内)。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号)的履约验收程序执行
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形成履约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