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08-2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投诉(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号正信大厦(高新一路)*楼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号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向阳巷*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西安无限光年科技有限公司对“庆阳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安装项目(包*)” 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功率放大器参数,特指向*****(皇冠)品牌。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反馈抑制器技术参数,高度指向广东哈曼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 *****型反馈抑制器。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会议摄像头技术参数高度指向深圳市网今科技有限公司(*******/网今科技)品牌。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无线投屏器技术参数高度指向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产品。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电视机(包含支架)技术参数,高度指向***品牌。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寸广告机技术参数,特指向南京多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产品。投诉事项*:技术参数响应评分与招标文件指向性参数形成“参数+评分”双重控标。投诉事项*:要求▲将核心产品生产厂家**/******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歧视供应商。投诉事项*:强制要求双倍赔偿和连带追究制造商责任属惩罚性赔偿条款,违反损失填补原则与公平原则。
经核查,投诉事项*至*投诉人主张六类设备技术参数分别指向特定品牌,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提交三家以上产品规格证明、市场调研材料等佐证资料,已举证证明六类设备均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不同型号产品可同时满足全部招标参数要求,各技术参数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市场上存在多个品牌可以形成有效竞争。投诉人仅凭参数数值、文字描述与某品牌产品高度近似进行主观推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参数脱离项目实际需求、市场不存在三家等效达标的替代产品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 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关于“●参数一票否决”的法律定性。●参数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负偏离即投标无效;未标注●的普通参数为评审打分因素,允许负偏离并按项扣分。两套规则平等适用于所有投标人。这是政府采购法定的制度设计,并非“双重标准”。*.关于扣分方式的合法性。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明确答复:“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经核查本项目技术评分采用扣分方式,完全符合财政部官方口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七条限制的是将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即资格条件),而非禁止作为评审评分因素。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明确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如果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生产制造企业生产过程管控能力的客观评价,与采购设备的产品质量直接相关。本项目将该认证作为*分的评审因素(仅要求任一标注▲核心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即可),完全符合财政部上述答复口径。因此投诉人主张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关于双倍赔偿条款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倍赔偿条款系双方在合同中预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并非法定惩罚性赔偿。如供应商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项目双倍赔偿条款独立于《消保法》适用体系,专属规制供应商提供非法渠道商品、虚构供货来源、隐瞒产品溯源信息的根本性欺诈、恶意违约行为。该条款仅适用于故意欺诈、恶意违约等严重违约情形,不适用于一般性履约瑕疵。投诉人将二者混为一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关于连带追究制造商责任。**号令第十七条禁止的是将厂家授权、承诺、背书作为投标人前置资格条件,而非禁止履约过错后的责任追究。本项目条款约定的“连带追究制造商责任”是事后违约追责机制,并非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前置准入条件。产品制造商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定责任。该条款不设置任何投标门槛,不会排除、限制任何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三、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九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