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6-08-26 00:00:00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杨泗港快速通道青菱段桥梁护栏防腐保护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杨泗港快速通道青菱段桥梁护栏防腐保护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顺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号欣隆壹号公馆*栋*号楼**层*号
被投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号武汉勘察设计大厦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顺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杨泗港快速通道青菱段桥梁护栏防腐保护项目(项目编号:*****************)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为:
*.中标单位存在信誉风险、人员挂靠的违法行为;
*.中标单位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存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违反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疑似中标单位存在虚假产品检测报告的行为,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需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
*.完整公开本次核查全部原始证据:全部投标人员社保完整缴费流水、工资发放记录、项目经理劳动关系佐证材料、检测机构官方书面核验回复、案涉三份裁判文书关联关系核查资料、光伏项目投标全套公示文件。
*.重新全面复核中标单位投标资格,认定项目经理跨单位、跨项目投标任职、人员挂靠、商业信誉不达标、检测报告存疑等违规事实。
*.请求公开拟采用的涂料质量报告全部指标,并与招标文件表格要求比对,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名称。
*.依法否决中标单位中标资格,撤销本次中标公示,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延递补或重新开展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投诉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类,与本项目所要求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不符。经本项目评审专家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投诉人武汉顺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之后的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其中标结果无效,其违法违规行为将另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