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喀地财购裁〔2026〕15号)
2026-08-25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喀地财购裁〔2026〕15号)
新疆/喀什-2026-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医疗****年核心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洁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号综合楼*栋**层**

被投诉人*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紫东大厦三楼

被投诉人*喀什地区康宁医院

地址:莎车县喀群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洁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及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医疗****年核心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多条参数设置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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