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8-25
新疆/昌吉 质疑投诉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昌吉-2026-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号综合楼*栋****室

被投诉人*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亚欧财富广场*座****室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木萨尔县净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木萨尔县老台乡老台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楼*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吉木萨尔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项目质疑函的回复,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出具《关于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再次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投标人必须有“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人违法不设定资格条件,采购结果无效。
*:评审小组未对中标供应商开展实质性审查,评审程序违法。
*:采购文件要求可以载药≥****/架次的无人机供应商参加磋商,但载药低于*****/架次的直升机不能参加,属于排除潜在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预算金额***.**万元,吉木萨尔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出具《关于吉木萨尔县****年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新疆天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再次提出投诉。针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为草原蝗虫飞防防治服务,采购需求明确由服务商全权承担农药供应保障工作,统一负责药剂采购、运输、存储及飞防施药作业,农药价款包含在整体防治服务费用当中。经与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该模式下服务商自行采购农药,随同飞防服务一并向采购人交付,农药所有权发生向采购人转移,该行为属于《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农药经营行为,服务商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磋商文件编制过程中,仅列明农用无人机操作相关证书要求,未将《农药经营许可证》予以明确,同时缺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相关资质条款。采购人未依法设定对应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存在缺陷。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随机抽取的*名专家共同组成磋商小组开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开展资格审查及量化打分,评审报告完整留存各项审查意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供应商通过合法租赁方式开展飞防作业,供应商只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设备使用权证明,确保作业设备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符合履约条件。原评审委员会结合投标文件,依据专业判断对履约方案可行性予以认可,已依法完成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投诉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针对投诉事项三,直升机与无人机属于结构、动力、载荷各不相同的航空器,适配不同作业地貌。本项目结合现场实际设置两套设备参数,供应商二选一即可响应。经对项目作业条件、作业规模、作业窗口期、空域环境等要素核查,现有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载药≥****/架次无人机能完成的项目作业,*****以下载药量直升机不能完成,该指标未充分兼顾市场供给,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一、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相关参数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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