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4包 副食品)投诉处理公告
2026-08-2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2026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4包 副食品)投诉处理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8-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某单位生活物资采购项目(*包 副食品)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同保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号新北园春市场海鲜交易区**区***号商铺

被投诉人*第八师某单位

地址:第八师石河子市

被投诉人*新疆汶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石河子北六路**小区城市供应链基地*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鲜邻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城区青经开南区北屯街****** 号****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新疆汶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绿豆”产品制造商无生产制造资质,内容虚假。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的加碘盐、酸奶填写的品牌不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品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接部门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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