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8-25 00:00:00
桦财函〔****〕**号
一、项目名称
桦甸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吉林省泰华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吉桦路****号
被投诉人*:桦甸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三区六号楼*号网点
相关供应商: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首次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首次提起投诉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所投**设备(安科**********)存在关键技术参数负偏离,违反招标文件硬性规定,该供应商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次第一合同包中标结果应予以撤销。
投诉事项*:评标办法设置“优惠条件(*分)”加分项,评审因素设置违法。
投诉事项*:质保期基准约定模糊,**分质保延长加分无统一计算基准,评审标准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
*、认定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投标存在实质性负偏离,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撤销本项目第一合同包现有中标结果公示。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全部违法、歧义、未量化评审条款,完善商务条款后重新开展公开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安科************”机部分参数存在负偏离,而“投标人须知”明确规定不允许负偏离存在,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分标准应设置客观判定标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应明确质保期,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不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甸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