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8-2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酒泉市嘉星雲璟幼儿园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三包
项目编号:肃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元
一、当事人
名称: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的线索,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永义恒商贸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参加“酒泉市嘉星雲璟幼儿园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三包”(项目编号:肃财采备字[****]#**号)投标活动中 ,其电子投标文件硬件码(硬盘码/***码/网卡***)信息异常一致。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及询问,两家公司均承认系委托同一第三方单位/个人办理投标文件上传事宜。以上事实有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问题线索移交函》、评标委员会确认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鉴于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在评审阶段已被取消投标资格,未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我机关已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兰州永冠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事务中心,联系电话:************。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肃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