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巴里坤县学生营养膳食食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昇溢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瑞业美好广场****
被投诉人*:哈密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解放东路卓越花都大厦六楼
被投诉人*:新疆昆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号京龙大厦**层
五、基本情况
新疆昇溢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昆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巴里坤县学生营养膳食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回复:经查,*、中标供应商“哈密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系伪造,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无效。*、根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依据。该公司****年*月**日已完成食品销售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先取得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后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流程,不存在经营范围层面的投标障碍。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配送业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许可证合法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投标时许可证已合法生效且在有效期内,满足项目必备的行政许可要求。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回复: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项业绩材料,均为金额区间几千元至壹万两千元不等的蔬菜瓜果小额零售,这类蔬菜购销零售收入与本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完全不匹配,业绩属于无效业绩。*、同时查实业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企业存续时间、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经营规模小,不能直接推定不具备履约能力。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回复:经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现场主要对响应文件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供应商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评审专家不具备对业绩、合同等佐证材料开展外调核验、实质甄别真伪的法定权限与现场核查手段。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仍应当尽到合理审慎评审义务,对响应文件中存在明显矛盾、存疑的材料应当予以关注。本项目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对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仅就供应商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予以打分;对于材料背后的客观真实性,不属于评标现场的审查范畴,该事项由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阶段开展事后核查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评审专家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综上,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和投诉事项五的回复:经查,投诉人提出该两项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且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审查,驳回该两项投诉。
综上,经本机关全面核查,相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投诉事项四和投诉事项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予审查。
*、拟中标人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存在不实情形,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取消哈密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对其相关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存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若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要求或无合格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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