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40号)
2026-08-25
河北/唐山 质疑投诉
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2026〕40号)
河北/唐山-2026-08-25 00:00:00
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唐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科之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阳光大厦*门***号
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银安雅园*幢*层***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经评审,确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达到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无人机辅机未拆分小项报价,投标总价分项明细表未列明小项单价小计,判定投标文件不完整、重大偏离、无效投标”,该评审结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法规,评审理由不成立。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书中认定“未拆分小项报价属于投标文件不完整、重大负偏离”,定性错误,法定废标情形不成立。投诉事项*: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没有及时发出答疑澄清,让投标人作出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唐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唐山-2026-08-25 00:00:00
二、项目名称: 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双盲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科之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阳光大厦*门***号
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银安雅园*幢*层***号
被投诉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号
四、基本情况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无人机监测与数据处理(*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经评审,确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于****年*月**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诚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达到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无人机辅机未拆分小项报价,投标总价分项明细表未列明小项单价小计,判定投标文件不完整、重大偏离、无效投标”,该评审结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法规,评审理由不成立。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书中认定“未拆分小项报价属于投标文件不完整、重大负偏离”,定性错误,法定废标情形不成立。投诉事项*: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没有及时发出答疑澄清,让投标人作出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唐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