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西财采决〔2026〕2号)
2026-08-25
河南/南阳 质疑投诉
西峡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西财采决〔2026〕2号)
河南/南阳-2026-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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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2026-08-25 00:00:00
西峡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西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西峡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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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西峡政采公开******** | ||||
| 二、项目名称:西峡县教育体育局西峡县****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购置电教器材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联硕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工业南路曾楼社区**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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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寸电子白板对比度参数响应不实,功能参数在希沃电子白板检测报告中没有佐证,根据代理机构的回复,投标文件中这条应答为无偏离,故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投诉事项*:**寸电子白板第**项功能参数响应不完整,功能参数在希沃电子白板检测报告中没有佐证,根据代理机构的回复,投标文件中这两条应答为无偏离,故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投诉事项*: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电子白板中*** 电脑接口类(***项)、高清视频展台(***、*项)、教学软件(***项)参数完全复制招标文件原文,未结合自有产品真实规格响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高清视频展台核心参数自相矛盾,技术逻辑冲突,参数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教学软件第*项参数存在不实响应招标实质性要求。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电子白板对比度应≥****:*。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投标应答对比度为****:*,属于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响应。该参数不属于招标文件加★项核心参数,也不属于正偏离参数。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所有非★参数均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逐项佐证。相关供应商已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参数确认函。投诉人仅以检测报告中未显示相关检测数据为由主张虚假响应,证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寸电子白板第**项要求支持自动熄屏、无信号或熄屏后自动关机,以及定制开关机功能,可设置多个时段的定时开关机任务。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对该项功能作出响应,并提供产品制造商参数确认函。该参数不属于加★项核心参数,也不属于正偏离参数,招标文件未要求该项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逐项证明。专家论证及现场演示显示,该项功能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致。投诉人仅以检测报告中未找到对应检测项为由主张响应不完整、虚假响应,证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所涉***电脑接口类(***项)、高清视频展台(***、*项)、教学软件(***项)参数均为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技术要求。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逐项响应,并提供产品制造商参数确认函。供应商在投标响应中引用招标文件参数表述,并不当然构成虚假响应。经专家论证及现场演示验证,相关参数符合中标产品实际情况,也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人仅以应答内容与招标文件文字一致为由主张未结合自有产品真实规格响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证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高清视频展台参数要求主感光像素****,并要求传输速率**帧/秒****(*********)**帧率/秒****模式。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主感光像素为*****,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同时保留****模式对应传输速率参数。相关供应商亦提供了产品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及现场演示予以佐证,演示出来的效果与投标文件一致。投诉人仅以不同工作模式参数并列填写为由主张技术逻辑冲突、虚假响应,不足以证明参数虚假响应。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教学软件第*项要求支持一键引入互联网链接资源,搜索链接后可一键将页面插入***内,并能够在***播放状态下进行页面二次跳转。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该项功能作出响应,并提供产品制造商参数确认函。该参数不属于加★项核心参数,也不属于正偏离参数,招标文件未要求该项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专家论证及现场演示显示,相应功能可以演示实现。投诉人仅以检测报告中未找到对应项为由主张不实响应,证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五项投诉事项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不能证明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河南联硕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西峡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西峡县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