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项目编号:2026-JQ25-W1020)招标变更公告(第二次)
2026-08-24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无人机(项目编号:2026-JQ25-W1020)招标变更公告(第二次)
广西/桂林-2026-08-24 00:00:00
广西/桂林-2026-08-24 00:00:00
无人机(项目编号:***************)招标变更公告(第二次)
我部于****年**月**日 发布了***************无人机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军采网系统已恢复,可正常进行招标,修改特定资格审查条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会提交地点:无,更正为:桂林市象山区。原公告的标前答疑提交地点:无,更正为:桂林市象山区。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提交时间:无,更正为:********** **:**:**。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会地点:无,更正为:桂林市象山区。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会时间:无,更正为:********** **:**:**。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会联系人:无,更正为:邹助理。
原公告的标前答疑会联系电话:无,更正为:************。
(一)、第四章 附表* 资格性审查表 二 特定资格审查 *投标(报价)人资格要求 原文:“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或民用无人机生产许可证,为代理商的应具有无人机经营合格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变更为:“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具有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或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生产许可证(**);为代理商的应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提供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书和生产厂家的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或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生产许可证(**)”
(二)、第四章 附表* 资格性审查表 二 特定资格审查 *投标(报价)人资格要求 原文:“签订合同时,若中标公司是代理商,需提供书面授权书(投标时提供书面承诺函)” 删除本条特定资格审查。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邹助理、胡助理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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