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校普通教室及功能室教学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8-24
江苏/南京 质疑投诉
多校普通教室及功能室教学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苏/南京-2026-08-24 00:00:00

多校普通教室及功能室教学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

多校普通教室及功能室教学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多校普通教室及功能室教学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蓝舰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号创业大厦*层*****(江宁高新园)

被投诉人:南京润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教育局

被投诉人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极乐路***号棠嘉苑*栋一单元***室;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号

相关供应商:南京童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旭东路*****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制造商名称错误、指向不明,构成虚假响应;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未予纠正,以“笔误、明显文字错误”掩盖虚假响应,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清单序号**“拼接屏控制专用主机”的制造商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被投诉人答复称中标供应商所投拼接屏专用主机具备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未提供任何可供核验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清单序号**“***会议灯”的制造商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被投诉人以主观界定的“舞台灯”规避强制认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就清单序号***“打印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至像(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该打印机***证书载明的法定制造商(产品生产者)“至像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构成虚假响应,并借此不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混淆“生产企业”与法定“制造商”的界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请求:*、依法认定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就案涉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认定中标供应商“南京童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清单序号**、**、**、**、**产品填报的制造商名称错误、主体指向不明,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清单序号**“拼接屏控制专用主机”、清单序号**“***会议灯”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其制造商不具备相应***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第**.*.*条实质性响应要求。(*)清单序号***“打印机”产品以代工生产场地“至像(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充作法定制造商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商标主体与所声明制造商不一致,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构成虚假响应;*、依法撤销本项目成交结果,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由采购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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