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09-12
山西/太原 招标采购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太原-2025-09-12 00:00:0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标  题: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并农发〔****〕**号 发布日期:**********
是否有效:有效

  

  

**************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农发〔****〕**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农田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田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农田建设工程是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开展的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农田工程所必需的材料(仪器、设备、构配件)、肥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农田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复核、评价、检测、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投标,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前,应当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仪器、设备、构(部)件、材料、肥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的首个招标公告发布**日前公开发布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计划。农田建设项目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变更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变更时间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日。对因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可以不发布招标计划。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招标计划,并同步推送至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采用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对农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在电子化招标项目中,不同投标人使用相同计算机(***/**地址一致)编制、上传、解密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混用其他投标人证书或印章等情形。

第十七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三)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五)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会引起误解的其他信息;

(六)其他虚假行为。

第十九条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进行。

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之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全过程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便于归档。

第五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农田建设项目推行招标投标信息全过程公示。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拟任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中标合同基本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

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未进行实名投诉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招标人或其他监督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七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运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
***版公报下载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