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8-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二批医疗设备(标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典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号荣宝华商城***号楼***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凯路**号广西建通中心
五、基本情况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南武财采〔****〕第* 号),书面通知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明确告知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补正通知书已于****年*月**日送达投诉人。截至补正期限届满之日(****年*月**日),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任何补正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南宁市典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就“南宁市武鸣区中医医院****年第二批医疗设备(标项*)”(项目编号:***********************)提起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