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第5号)
2026-08-24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第5号)
河南/安阳-202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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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第*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林州市河顺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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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递 交的《申请函》,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林州市河顺镇第 二初级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 磋商采购**********)成交供应商河南泰德力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经本机关初 步核查,你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构成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 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 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 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供应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元×*‰)的罚款, 计人民币*****.**元。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