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8-24 00:00:00
湖州经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凰西区单元************号地块建设项目(二期)智能化设备采购及集成
【 信息来源: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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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通知
各投标人:
湖州经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凰西区单元************号地块建设项目(二期)智能化设备采购及集成(***********************)答疑内容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采购清单“视频监控系统”序号*、序号*、序号**设备设置专属品 牌技术参数,变相指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清单“视频监控系统”序号*高清室外星光枪型摄像机;序号*全 彩智能球型摄像机;序号****盘位磁盘阵列;参数中标识“★”并要求提供公安部 检验报告的,经调研结果仅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可以满足,浙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能满足,标识“★”的参 数具有指定品牌的嫌疑,具有排他性。
我方请求:*.请求贵单位依法删除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序号*、序号*、序号**设备中仅适配单一品牌、标注★且强制要求公安部检验报告的专属定向参数,修改为多品牌通用、行业标准化技术指标;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经复核,原招标文件中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及“★”条款,系基于本项目特定的应用场景、复杂的现场工况以及后期运维保障的实际需求而设定。相关参数均属于行业主流设备可实现的功能性、性能性指标,且证明材料系中标后核验要求。因此,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为进一步扩大潜在投标人的参与面,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保障项目的整体性价比,经综合研判,我单位决定采纳贵司关于放宽技术指标的合理建议。现决定对招标文件中“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出入口门禁管理系统”及“停车引导系统”等相关清单的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优化调整,取消部分非核心参数的检测认证要求,调整为多品牌通用的行业标准化技术指标。调整后的清单已上传至答疑澄清文件附件,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本项目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现延期至****年*月*日**时**分。
问题二:在招标文件清单“计算机网络系统”序号*至序号**设备设置专属品牌技术 参数,变相指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清单“计算机网络系统”:序号*至序号**;参数中标识“★”并 要求提供官网截图证明、提供工信部或下属实验室出具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提供第三 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经调研结果仅*** ( 新华三)的产品可以 满足,华为、锐捷的产品不能满足,标识“★”的参数具有指定品牌的嫌疑,具有排 他性。
我方请求:*. 全面修订计算机网络系统项下全部具有排他性的★参数,取消仅单一品牌可出 具的特殊资质、检测报告强制要求,调整为全行业通用技术标准;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同问题一
问题三:在招标文件清单“出入口门禁管理系统”序号*设备设置专属品牌技术参数, 变相指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清单“出入口门禁管理系统”:序号* 身份信息识别产品;参数 中标识“★”并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应具有符合***/*** *****:****要求的隐私 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符合**/**************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 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的要求,经调研结果仅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可以满足,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的产品不能满足,标识“★”的参数具有指定品牌的嫌疑,具有排他性。
我方请求:*.调整身份信息识别设备绑定单一厂商的★强制认证条款,可改为全行业普遍具 备的通用认证要求,彻底消除品牌排他性;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同问题一。
问题四:在招标文件清单“停车引导系统”序号*、序号*、序号**设备设置专属品牌 技术参数,变相指定品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清单“停车引导系统”:序号*单车位检测器;序号*双车位检测 器;序号****路*盘位硬盘录像机;参数中标识“★”并要求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 告、公安部检测报告的,经调研结果仅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可 以满足,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能满足,标识 “★”的参数具有指定品牌的嫌疑,具有排他性。
我方请求:*. 删除上述停车设备中仅适配单一品牌的★专属参数及配套检测报告强制要求, 替换为通用化、标准化技术指标;
*.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 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 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同问题一。
问题五:招标文件要求全系统对接园区管理平台,但未明确平台技术参数,存在投标偏差、履约及验收纠纷风险。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各智能化子系统全部开放接口对接园区管理平台,但招标文件全文、设备清单、技术规范章节均未披露园区管理平台品牌、软件版本、通信协议、*** 接口标准、数据交互格式、对接功能边界等核心技术信息。各投标人无统一编制依据, 投标方案理解标准不一;项目中标实施后极易出现系统不兼容、对接调试扯皮、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等重大履约隐患,属于招标文件关键技术内容缺失。
我方请求:*.补充发布园区管理平台完整全套技术文档,明确平台型号、通信协议、接口规 范、数据对接清单、对接验收判定标准;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 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 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系统对接方案评分项”,考察投标人保障系统兼容对接的组织保障措施,重点评审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协调沟通机制、风险应对及质量保障等落地管控方案,并非要求投标人针对招标人现有系统专属硬件型号、软件版本、私有接口协议等底层技术参数进行定制化技术方案。投标人根据自身内部组织分工及工作惯例编制相关组织措施即可。*、评标委员会将依据“通用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核心标尺是投标人方案的完整性、架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应对机制的健全程度。该评审维度聚焦于投标人的综合技术实力与项目管理水平,不依赖于招标人现有平台的具体技术参数。*、本项目在投标阶段仅需验证投标人的通用对接能力。待中标后,中标人需根据招标人实际提供的平台接口规范,在履约阶段编制针对性的定制化对接方案并实施。若因招标人现有平台底层架构限制导致无法对接,双方将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及行业惯例协商解决。*.该评分标准相应调整为:
* | 系统对接方案 | 供应商应提供数字基础设备设施接入实施方案(方案须明确承诺所投设备/系统支持国家及行业通用标准协议:本项目以*****协议下的******* ***规范为例,编制接入实施方案),内容需涵盖工作架构、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证系统兼容的相关措施、时间安排、协调沟通机制及风险应对措施等。评审时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实施安排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方案内容全面、组织分工明确、进度安排合理的得*.***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部分实施细节尚需明确的得*.***.*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分 |
*.本项目原定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现延期至****年*月*日**时**分。
问题六:评标办法团队人员加分规则设置不合理,存在证书重复计分、增设无关证书加分 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情况”打分规则存在两处明 显不合理限制:第一,重复计分问题: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 程师(中级软考)属于同一资质序列高低层级证书,高级证书能力完全覆盖中级证书 全部工作能力。招标文件将两类证书拆分至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两个模块分别 独立计分,对同一类项目管理能力重复设置加分项,人为抬高人员配置门槛;第二,无关证书加分问题:设置高级数据安全工程师证书加分项。本项目仅为常 规智能化设备供货及安装集成,无独立网络安全专项工程、无等保测评、无大型网络 安全平台建设工作内容,该证书与本项目实施、履约工作无任何关联,增设无关证书 打分属于设置不合理商务门槛。
上述条款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以不合 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我方请求:
*. 删除高级数据安全工程师无关证书加分项;
*、调整软考证书计分规则,取消高级、中级分开双重计分模式,统一按照项目 管理类能力单项计分,杜绝重复加分;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团队人员的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本项目虽为智能化设备供货及安装集成,但实施范围涉及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交互与底层网络架构部署。根据项目实际履约需求,需确保在设备安装与系统集成过程中,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网络防护的合规性。高级数据安全工程师证书能够客观反映相关人员在数据安全规划、风险评估及防护实施方面的专业能力,属于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技术能力要求,并非无关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与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虽同属软考序列,但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属于不同层级,其考核标准、能力要求及执业范围均有显著差异。招标文件将两者分别设置于项目负责人与团队成员评分项中,旨在全面考察投标团队在不同管理层级上的人员配置厚度,并非针对同一人员的重复计分。该设置符合“择优选择优秀团队”的原则。*、上述证书均为国家统一认证、全国通用的开放性资质,未限定特定发证机构或地域,任何符合能力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分值设置亦在合理区间内,不存在量身定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故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问题七:评标“系统对接方案”打分无明确管理系统技术标准,评审无统一客观依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项设置“系统对接方案”打分评审模块,但招标文件全程未明确招标人现有管理系统硬件型号、软件版本、对外接口协议、数据交互范围、 对接验收标准等核心技术参数。不同投标人编制对接方案无统一参照标准,评标专家 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极易造成评标结果不公;同时中标后方案与甲方现有管理系 统无法匹配,引发调试、验收纠纷,属于招标文件核心技术信息缺失。
我方请求:*. 完整公示招标人现有管理系统全套技术参数、接口协议、对接范围、验收判定 标准。*. 补充全套技术资料后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投标人编制合规、可落地的对接 方案,同时统一评标客观评审标尺。*. 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潜在投标人充足的投标 文件编制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 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同问题五
特此通知!
本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湖州经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