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2026-08-24
新疆/巴音郭楞 质疑投诉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巴音郭楞-2026-08-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国荣信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中天国际上华城*栋*楼****号

被投诉人:新疆众禾顺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圣果路**号天汇广源新寓*栋*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国荣信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新疆众禾顺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河干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违法限制、剥夺投诉人法定知情权,错误适用保密条款,无合法依据拒绝告知投标人本人分项汇总得分,违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基本原则。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评审结果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与公平原则,投诉人低价、优质、资质完备却得分最低,评审存在随意扣分、错评误评嫌疑,因被投诉人拒不提供分项得分,导致投诉人无法举证维权。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履职程序不规范,接收书面查询申请后仅口头拒绝,未依法规范留存及答复,质疑答复刻意回避程序违规事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为电子开评标项目,在评标结束后,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已通过平台显示,投标人均可通过投标平台自行查看。对于投诉人明确提出想要获取投诉人在该项目分项得分明细的投诉请求,由被投诉人在不涉及其他供应商得分明细情况下进行书面告知。但请求获取分项得分明细不属于上述规定必须告知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未违反上述规定,评分无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得分明细查阅申请书》属于询问性质,被投诉人当场口头答复未违反法定程序。对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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