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2026-08-24 00:00:00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山东枣庄台儿庄海博思创“陆上风电”项目***千伏送出线路跨韩庄运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基本同意山东枣庄台儿庄海博思创“陆上风电”项目***千伏送出线路跨韩庄运河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枣庄市台儿庄区韩庄运河马兰大桥下游约****处跨越韩庄运河,相应韩庄运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设计防洪标准***年一遇。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韩庄运河左、右岸岸线功能分区均为控制利用区。
项目*档跨越韩庄运河,采用单塔四回路角钢塔,新搭设约****长**根导线、*根光缆跨越韩庄运河,档距为****+****+****。涉河铁塔*座,**、**铁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铁塔位于河道内,均采用灌注桩基础。**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铁塔呼高***,灌注桩基础高出地面**,距左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铁塔呼高***,灌注桩基础高出地面**,距右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线路弧垂距韩庄运河左、右堤堤顶及***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距离分别为**.**、**.**、**.**,线路与河道交角**°。
项目在**、**铁塔上各布设一套高清视频监控,视频信息接入河道管理单位系统。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方案。
项目占用韩庄运河行洪断面面积**.***,对线路中心线上游***至下游***范围内河槽进行疏浚,左侧河槽疏浚宽度为***、深度为*.**,右侧河槽疏浚宽度为***、深度为*.**,疏浚底高程**.***,边坡*:*,补偿韩庄运河行洪断面面积****。
三、项目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四、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管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项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涉及资金、土地等由你单位负责落实,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实施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我委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妥善维护好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行单位负责。
七、韩庄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重要输水通道,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项目建设或运行对水体造成污染,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负责。
八、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线路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已废弃的线路。
十一、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其余一般变更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十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年*月**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台儿庄区城乡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