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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教育局采购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任务质疑公示
2026-08-23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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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教育局采购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任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8-23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8-23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清镇市教育局采购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任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清镇市教育局采购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任务
采购代理: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智博汇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滨湖街道三河村云梦空间小镇(***区)***#(*)*层**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提供****年*月至今任意*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该评审设置不合理,涉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未对离退休人员无社保情形明确替代证明材料,规则缺失;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分评分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年*月至今为相关人员缴纳任意*个月社保作为得分证明材料。本要求客观上限制新组建团队、新入职人员参与本项目评审。若供应商为响应本项目专门招聘人员,则无法满足“****年*月至今*个月社保”的历史缴费条件,直接丧失该部分评审得分,不合理抬高投标门槛,排斥部分符合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未针对离退休聘用人员设置替代证明路径,存在规则漏洞。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服务能力保障”评分项将三项体系认证设置加分(每项*分,合计*分)。三体系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不是本人力资源类服务项目履约的法定必备条件;体系认证仅代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审核,不能直接证明本项目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本采购项目服务履约没有直接、必然关联。部分中小供应商业务能力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全部服务要求,但因未办理体系认证而直接丢失该部分分数,对中小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对待。 事实依据*:本项目人员评分全部以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明依据,但离退休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离退休人员的替代佐证材料(退休证明+劳务聘用合同等),造成有能力、有经验的离退休专业人员无法计入项目团队、不能得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质量直接相关,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库〔****〕**号文要求,严禁设置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将非必需的自愿性认证作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应当客观区分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与依法免缴社保的离退休人员,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人员,应当允许提供退休证明、劳务合同作为人员真实性替代证明,不应一刀切要求社保记录。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分评分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年*月至今为相关人员缴纳任意*个月社保作为得分证明材料。本要求客观上限制新组建团队、新入职人员参与本项目评审。若供应商为响应本项目专门招聘人员,则无法满足“****年*月至今*个月社保”的历史缴费条件,直接丧失该部分评审得分,不合理抬高投标门槛,排斥部分符合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未针对离退休聘用人员设置替代证明路径,存在规则漏洞。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服务能力保障”评分项将三项体系认证设置加分(每项*分,合计*分)。三体系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不是本人力资源类服务项目履约的法定必备条件;体系认证仅代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审核,不能直接证明本项目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本采购项目服务履约没有直接、必然关联。部分中小供应商业务能力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全部服务要求,但因未办理体系认证而直接丢失该部分分数,对中小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对待。 事实依据*:本项目人员评分全部以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明依据,但离退休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离退休人员的替代佐证材料(退休证明+劳务聘用合同等),造成有能力、有经验的离退休专业人员无法计入项目团队、不能得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质量直接相关,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库〔****〕**号文要求,严禁设置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质量、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得将非必需的自愿性认证作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应当客观区分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与依法免缴社保的离退休人员,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人员,应当允许提供退休证明、劳务合同作为人员真实性替代证明,不应一刀切要求社保记录。
请求:*.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核查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条款合法性;
*.修改招标文件中人员社保证明条款,取消“****年*月至今任意*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的硬性历史缴费要求,改为可提供劳动合同及投标截止日前已经入职的佐证材料;
*.针对离退休人员,补充约定:拟派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劳务聘用合同作为人员证明材料,与社保证明具备同等评审效力;
*.删除或修改本项目中三体系认证的加分条款,不得作为评分加分项;
*.就以上修改内容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书面向我司进行质疑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答复*:本项目服务质量与项目团队人员的稳定性相关。招标文件设置 “**** 年 * 月至今任意 *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该评审因素与本项目服务履约质量相关。
答复*:本项目服务过程涉及内部运营管控、服务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等工作。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管控能力的客观评价,能够反映供应商整体规范化管理水平,与本项目服务履约质量相关。
答复*:本评分项的设置为评价供应商在职人员储备实力,与项目服务履约质量直接相关。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