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良和刘某华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批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2026-08-21
湖南/益阳 招标采购
刘某良和刘某华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批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湖南/益阳-2026-08-21 00:00:00

刘某良和刘某华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批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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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号


  申 请 人:刘某良

  申 请 人:刘某华

  被申请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鹿角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谌映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万吨石灰岩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号)(以下简称《批复》)不服,****年*月**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同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桃江县***镇***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因房屋受到******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项目严重影响,为核实该采矿项目的合法性。****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等资料。被申请人答复称,该项目在****年**月**日取得了被申请人的批复,并将该批复文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未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权。二、该建设项目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隐患,案涉批复未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未超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申请期限。该《批复》于****年**月**日作出,至今已有*年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二、被申请人行政审批程序合法。****年建设单位取得了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的采矿许可,在****年*月*日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年*月**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技术评审会。同年**月**日,报告书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符合审批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了《批复》,审批程序合法。三、****年*月**日,被申请人在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了该项目环评信息情况,公示网址为:****://***.******.***.**/****/******/*****.***。同年*月*日在建设地附近的企业办公楼、***镇***村委会张贴了《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石灰岩矿石**万吨建设项目环保公示》,征求意见。同月**日,在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网站为:****://***.******.***.**/****/******/******.***。****年*月,向***镇人民政府、***镇村镇建设站、***镇***村委会、益阳市****有限公司等单位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团体),征求各单位意见,向矿区附近和运输道路附近居民发放了公众参与调查表(个人)。网络公示和现场公示期间,未收到当地居民反馈意见。上述单位填写了《公众参与调查表(团体)》未提出异议。刘某良、孙某娥等**位居民填写了《公众参与调查表(个人)》**人表示赞成、*人表示反对,*人表示无所谓。项目批复前,已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周边群众意见,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申请人关注的粉尘问题、矿山安全与房屋开裂问题,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提出了相关要求。四、原益阳****有限公司***石灰岩矿与桃江县***镇***石料有限公司***石料厂于****年整合。同年**月*日两矿签订了矿山整合《合作协议》,成立了益阳******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整合后的矿山名称为“益阳******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该矿山于****年**月停产关闭,****年*月通过了矿山整合生态保护修复关闭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鉴于已经闭矿,该《批复》已自动失效。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系桃江县***镇***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其认为房屋因益阳******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项目受到严重影响。****年**月**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文件批复等相关资料。****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包括案涉《批复》。

  ****年*月**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湖南**矿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万吨石灰岩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该报告书记载了在****年*月**日在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该项目环评信息情况,公示网址为:****://***.******.***.**/****/******/*****.***。同年*月*日在建设地附近的企业办公楼、***镇***村委会张贴了《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石灰岩矿石**万吨建设项目环保公示》,征求意见。同月**日,在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发布了第二次信息公示,公示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网站为:****://***.******.***.**/****/******/******.***,并有图片佐证。同时也记载了征询各单位的意见及公众意见情况。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同意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万吨石灰岩矿石扩建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做好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开采等*项工作,并要求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年*月**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益阳******有限公司***石料厂矿山生态修复保护闭坑验收意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益阳******有限公司***石料厂矿山生态修复保护闭坑验收意见》;*.《批复》;*.《益阳市****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年开采**万吨石灰岩矿石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批复》的时间为****年**月**日,按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截止时间应为****年**月**日,而申请人直到****年*月**日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出五年的最长复议申请期限。

  至于申请人认为因采矿而导致其房屋受损的问题,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针对《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良、刘某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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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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