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8-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属单位****年安保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战鹰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号曲江八水小区****室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砼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中央万科公园**栋****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属单位****年安保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主要内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部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一、二、三所述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评分项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本项目服务对象为公安基层单位,服务内容包含巡逻防控、应急处突等特殊工作任务,区别于普通商业场所安保服务。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安保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纪律意识、应急处置能力、身体素质存在高于一般商业安保的现实工作需要。投诉人所引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仅为保安员从业的法定最低准入条件,采购人有权结合本项目实际履职目标,设置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服务要求。据此,投诉人所提第一、二、三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