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要求,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满足甲方需求。
*.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曳、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服装须区别交警制服,服装上统一显示乙方标识)、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须配备专业的施救队伍(应具备基本的施救常识和施救服务能力)和专业搬运队伍,所聘的施救司机应持有“*”及以上驾驶证,大型吊车、重型拖车(涵牵引车)和其它特种车辆,均需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驾驶特种车辆的应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停车场所有聘请的人员需严格劳动法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人员,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聘请有毒驾、酒醉驾等前科的驾驶员。
*.乙方进行施救、警保卫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每个站点安装配备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系统和平台,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维护、运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或监督执法人员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和监督,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保存 * 个月,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及时上传湘交扣平台系统。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乙方所有场地必须配备一名消防安全员,每月定期组织并对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施救站)内不得停放与乙方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乙方在着手拖拽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乙方在中标后当月内需对乙方场地内财物及人员购买相应的财物人员损失保险。
**.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 ** 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交通违法拖车城区内接通知 ** 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 ** 公里内不超过半小时,** 公里以外不超过 * 小时。交通事故城区范围内须在 **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 ** 公里内须在 **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望城区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 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
**.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违约金处罚;情节较重的,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及违约金处罚。
**.涉案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救服务整体过程中,乙方与群众产生的一切纠纷、矛盾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提供的本项目停车场只允许停放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望城大队扣留车辆专场专用,不得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车辆,也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无人认领的车辆,乙方须协助采购人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置。
**.涉案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辆由甲方进行处置,该时间段的停车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望城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行权利与义务;采购人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望城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对中标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乙方及全体员工严禁泄露涉案车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泄密造成行政案件、国家赔偿的,由乙方全额承担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对乙方的日常考核由分管大队领导以及驻站民警负责,严格按照《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望城大队滞留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