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2026-08-21 00:00:00
质疑供应商名称:灵山县南宾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灵山县汇灵农产品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香山路**号***室(联合体牵头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香山路**号*地块***室(联合体成员)
邮编:******
授权代表:韦庆池
联系方式:***********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针对灵山县人民医院营养饭堂生鲜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采购需求/服务要求参数,供应商须指定有健康证的固定人员和固定车辆长期送货(本项目至少配备*名固定人员和*辆货车),且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佩戴胸卡,在办理好进入院区相关手续后不得变动,如临时非固定人员送货,须取得采购人同意。送货人员在采购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固定人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健康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合格证明,拟配备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照片复印件)。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贵公司错误理解了“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合格证明”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固定人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健康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合格证明,拟配备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及车辆照片复印件”,其中“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合格证明”的要求并未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号令)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普通配送人员也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投标人提供相应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满足该要求。
*.该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项目为医院营养饭堂生鲜食材供应服务,直接关系到医患人员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医院作为特殊公共场所,对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高于一般餐饮服务的要求。要求配送人员持有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合格证明,是确保配送人员具备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必要措施,与项目履约实际需要直接相关。
*.该要求不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贵公司引用的市监总局**号令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是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法定持证要求,但并未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法定要求基础上增设合理的、与履约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
*.该要求不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材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要求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是对供应商履行法定培训义务的验证,具有法律基础。且该要求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监总局**号令)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小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商务/业绩评分条款,投标人****年*月*日以来(以签订合同之日起为准)完成过的同类业绩,每有一个业绩得*分,此项满分*分。
注:①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采购人出具的无食品安全事故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分;②投标人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牵头人的有效证书为准,否则不予认可评分。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采购人出具证明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业绩评分要求中所指“采购人”并非指本项目的采购人(灵山县人民医院),而是指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的采购人,各采购人作为食材使用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利害关系方。在供应商履约期间,各采购人完全有能力、有权利根据日常验收记录、使用反馈、内部管理记录等,对供应商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证明。该证明属于合同履约评价范畴,并非该公司所理解的“行政执法认定”。
*.该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过往履约表现进行核查的合理方式,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采购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出具履约评价证明是其正当权利,不存在“法定无权”的问题。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法定要求基础上增设合理的、与履约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
*.该要求不构成“无法正常获取的证明材料”。
该公司作为潜在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与过往合作单位(采购人)沟通获取该证明。若该公司因过往无合作记录而无法提供,可提供其他替代性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承诺函),招标文件并未排除其他合理证明方式。该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构成歧视。
*.该公司引用的财库〔****〕**号文件,其核心是禁止要求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正常获取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出具的履约证明具有合同依据,且供应商可通过正常商业途径获取,不属于该文件禁止的情形。
*.“业绩分评标标准”表述存在一定歧义,现已进行修改更正。
更正内容具体详见****年*月**日发布的《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营养饭堂生鲜食材供应服务采购的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但原招标文件“业绩分评标标准”表述存在歧义,已作修改更正。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