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8-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共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常州正德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中路***号****号楼*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华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四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常州正德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正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监测站)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的****年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共性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低功率信号源”“**、高功率信号源”评标条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参数设置,参数指标定向指向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品牌专属型号低功率信号源和高功率信号源,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该公司及其他符合射频校准性能主流厂家的参与投标,违法限制竞争,使该公司公平竞争权和公平评分权益受到直接损害。事实依据:*.第**条:硬性限定*.*寸****显示屏。市面上通用便携射频信号源主流配置为*.*寸、*.*寸、*.*寸液晶/****屏,行业无通用国标、行业规范强制要求必须采用*.*寸规格****,该尺寸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同系列便携信号源独有标配尺寸,其余主流品牌(国产中电科、普源、鼎阳、是德科技等)量产便携信号源无统一采用*.*寸****的产品,属于针对性锁死产品型号的定制参数。*、第**条:设备外形尺寸严格限定≤*****×*****×****、第**条重量≤***。该长宽高,重量组合为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该款信号源专属机身模具尺寸,国内多家合规射频仪器厂商标准化量产便携信号源无法同时满足该组三维+重量限值,参数按照目标设备机身尺寸倒推编制,客观限制其他品牌合规产品入围响应。*.电池、供电、跳频、步进等参数捆绑定制。内置锂电池≥********、续航≥**、跳频定****/*****二选一、频率步进≤****、准确度≤****等参数组合,并非无线电监测校准通用选型标准,参数组合高度匹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原厂出厂标配硬件,不符合通用仪器采购公允招标要求;投诉人随函提供“国内主流射频信号源完整参数汇总”作为证明材料。投诉事项*:“**、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能力补充”评分设置与本次招标内容无关。该违法条款直接损害该公司作为潜在投标人的多项合法投标利益:一是人为设置不公平竞争门槛;二是不合理加重企业履约成本,若要获取分值需无偿投入*套设备及长期属地服务,产生大额无预算额外支出,侵害该公司财产权益;三是评审偏离项目核心履约需求;四是招标人未履行****年可行性研究变更报批程序,擅自通过评分项扩大项目采购范围,以违法设置的评审条件限制、排斥该公司作为合规投标人。事实依据:评分项增设可搬移式导航干扰排查设备相关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建设定位完全无关,属于凭空增设不合理评标门槛,具体理由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建设内容为固定式无线电监测站点工程,所有站点设备均为固定安装部署模式;同时,本次采购项目涵盖漳州、福州、泉州三地无线电监测工程,在****年已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通篇未规划、申报采购可搬移型野外导航干扰排查设备,项目建设规划、既定业务需求均无该项功能部署任务。本次增设的“卫星导航干扰监测能力补充”评分项,强制要求具备可搬移、现场快速排查的设备能力,该设备适用场景、业务用途与本次采购项目固定式站点建设目标完全脱节,属于脱离立项规划、额外增设无关考核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投诉事项*:“**、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评分标准未明确定义。该条款“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评分条款,自行创设“异常点数≤**%”作为满分硬性考核门槛,未列明该指标定义、统计公式、判定规则对应的国家标准与无线电行业规范,无任何权威技术编制依据,严重损害该公司合法投标利益:*.该自创指标无限扩大评标专家自由裁量空间,无统一客观判定标尺,极易对投诉人与意向供应商执行差异化评审标准,剥夺投诉人获得公正评分的权利;*.现行无线电监测设备国标、行业检测规范均无“异常点数”考核项,该非标量化门槛涉嫌人为指定适配定制规则的厂商,侵害公平竞争权;*.评审因素脱离本次采购项目固定式监测站核心采购需求,将非必要自创统计指标设置为满分强制条件;*.条款强制要求投标人出具包含该非标“异常点数”指标的***/****检测报告,但由于该项指标不存在国家、行业统一检测规范与判定标准,具备***、****资质的正规检测机构,无法按照合规计量体系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检测报告。该公司作为合规经营的投标企业,严格遵循检测行业监管要求,不能够通过违规、篡改数据的方式制作虚假检测材料,因此客观上不具备满足该项评分要求的条件。反观部分厂商,为获取该项分值存在编制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的巨大操作空间,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环境,直接导致该公司严守合规底线却被动丧失得分资格,合法投标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事实依据:本评分项以“测向准确度+异常点数≤**%”作为满分得分硬性门槛。针对该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虽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补充了“异常点数”相关定义、统计口径及判定标准,但本次更正仅单纯列明笼统判定规则,未说明该套定义、统计计算公式对应的法定来源、编制依据,未列明所参照适用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无任何权威文件支撑该套指标计算逻辑的合理性。仅凭空增设无标准依据的自定义统计规则,无法排除该套“异常点数”判定体系为适配特定厂商设备参数而量身设置的嫌疑,同时模糊无权威依据的评审规则,依旧会在评标实操环节预留较大主观操作空间,不利于保障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案涉招标文件中“异常点数”关键技术指标无国家、行业现行标准作为设置依据,采购方自行创设该限定参数,指标门槛设置缺乏客观合理性与通用性,该指标条款具备极强排他性与指向性,实质为量身定制,定向匹配特定厂商设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接受省无线电监测站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成都华日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常州正德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常州正德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常州正德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常州正德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低功率信号源”规定“根据投标人承诺的监测测向系统信号监测校正能力进行评价,投标人承诺使用低功率信号源作为信号校正设备帮助监测站进行日常监测功能校正。要求信号源具备以下能力:(*)信号源可以通过公网进行远距离控制。信号源应支持室内网线直连控制。(*)*)、信号源支持常规信号发射,能发射各类公网信号、专网信号以及考试作弊信号的发射功能,例如**、**、***、****、*****、****、****、***、******、******、******、****、** ** ****多组考试作弊信号、物联网****信号、***、北斗、*******导航信号、卫星地球站等信号,并可以发射***、***、****、***、***、***等调制信号。*)、支持周期信号发射功能。信号源支持各种信号的周期发射功能,用户可以设定发射和空闲时间,实现各种占空比的信号发射。*)、支持扫频信号发射功能。信号源可以设定任意起始频率、截至频率、周期、频率间隔等参数。*)、支持线性调频雷达信号发射功能。信号源可以支持多种线性雷达信号的发射,考察用户对于短时脉冲信号的发现和测量。(*)频率范围:**********; (*)发射功率:≥*****,功率可调;(*)跳频信号:****、*****; (*)频率步进:≤****;(*)频率准确度:≤****;(*)信号内容扩展。信号源支持基于**文件的信号制式升级。(*)供电方式:内置锂离子电池组(≥********);(**)工作时间:≥*小时。(**)*.*寸**** (**)尺寸:长×宽×高≤*****×*****×****。(**)重量:≤***。投标人需在质保期内提供以上信号源校正服务,提供的信号源不少于*台,存放地点在本项目相应站点所属地市,随时可以用于本项目站点提供信号校正服务。设备应于竣工验收前送至指定地点,相关送达证明材料作为竣工验收材料一部分。投标人满足以上承诺并提供承诺函的得*分,不满足的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针对“**、高功率信号源”规定“根据投标人承诺的监测测向系统信号监测校正能力进行评价,投标人承诺使用高功率信号源作为信号校正设备帮助监测站进行日常监测功能校正。要求信号源具备以下能力:(*)信号源可以通过公网进行远距离控制。信号源应支持室内网线直连控制。(*)*)、信号源支持常规信号发射,能发射各类公网信号、专网信号以及考试作弊信号的发射功能,例如**、**、***、****、*****、****、****、***、******、******、******、****、** ** ****多组考试作弊信号、物联网****信号、***、北斗、*******导航信号、卫星地球站等信号,并可以发射***、***、****、***、***、***等调制信号。*)、支持周期信号发射功能。信号源支持各种信号的周期发射功能,用户可以设定发射和空闲时间,实现各种占空比的信号发射。(*)频率范围:频率范围:**************;(*)发射功率:≥*****,功率可调;(*)跳频信号:****、*****;(*)频率步进:≤****;(*)频率准确度:≤****;(*)信号内容扩展。信号源支持基于**文件的信号制式升级。(*)*.*寸****;(**)供电方式:外接市电;(**)尺寸:长×宽×高≤*****×*****×****。(**)重量:≤*.***。投标人需在质保期内提供以上信号源校正服务,提供的信号源不少于*台,存放地点在本项目相应站点所属地市,随时可以用于本项目站点提供信号校正服务。设备应于竣工验收前送至指定地点,相关送达证明材料作为竣工验收材料一部分。投标人满足以上承诺并提供承诺函的得*分,不满足的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一)总体要求(以下内容均为客观的实质性要求,任何负偏离将导致其投标为无效投标)”第*条规定“本项目涉及站点具有高山、高楼、高塔、丘陵等复杂地理要素……为保障站点在复杂地形环境下监测功能正常运行,另需使用模拟信号源进行站点信号实际监测能力校正。”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无线电监测站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低功率信号源”“**、高功率信号源”技术项要求是因为“固定站建设条件不同,存在野外和城市站点,站点附近地形条件较为复杂,需要信号源进行监测效果评估和校准”,针对上述技术项要求设置的“*.*寸****”“尺寸:长×宽×高≤*****×*****×****”“重量:≤***”“供电方式:内置锂离子电池组(≥********)”“工作时间:≥*小时”“跳频信号:****、*****”“频率步进:≤****”“频率准确度:≤****”等具体技术参数是因为“在复杂地形地貌条件下信号源重量、尺寸需易于携带和进行野外作业,同时方便分布式部署”及“需求的信号源非实验室使用高端信号源设备”等。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均是为了满足省无线电监测站的实际需求,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另外,采购人提供的信号源产品佐证材料证明上述技术参数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满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参数指标定向指向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品牌专属型号低功率信号源和高功率信号源”,但未就此提供证据。经采购人省无线电监测站确认,本次采购项目需求的信号源非实验室使用高端信号源设备,与投诉人提供的“国内主流射频信号源完整参数汇总”所述设备不同。因此,投诉人主张“本次采购项目‘**、低功率信号源’‘**、高功率信号源’评标条款存在排他性,倾向性参数设置,参数指标定向指向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品牌专属型号低功率信号源和高功率信号源,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该公司及其他符合射频校准性能主流厂家的参与投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能力补充”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后规定为“为提升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能力,投标人承诺使用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设备帮助我省相关站点进行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能力补强,设备须具备站点控守和车载部署功能,支持独立工作时长超过*小时,支持车载充电。设备要求设备具备以下能力:(*)*.具有对北斗、***、*******和*******信号的解调能力,能够解调出位置、卫星编号及信噪比等信息。具有显示****信号信噪比功能。具备****信号质量显示功能,能够显示当前位置接收到的****卫星信号质量。*.具备主动判断****干扰信号类型和出现时间的功能。*.具有压制式和诱导式****干扰测向功能。*.具有多设备多点联合交会定位、单设备多点定位功能。*.具备频谱显示功能,能够实时显示当前接收信号的频谱图,具备折线图、柱状图频谱及瀑布图显示功能。*.具备联网功能,能够通过网络实现在线升级更新和多设备间数据传输。能够自动保存监测数据。(*)接收模块参数指标:*.频段覆盖至少包括******.****内北斗、***、*******和*******系统使用频段。*.频率精度≤±*.****。*.扫描速度≥****/*。*.镜频抑制>****。*.分辨率带宽*********,分档可调。*.干扰监测系统灵敏度≤*******/*****(不含天线),监测频段范围内****带宽调制信号,***信噪比情况下测试。*.配套天线与接收模块所需频段覆盖范围对应,全向天线增益≥****(@*******)。以上(*)(*)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设备具有***或****检测资质机构出具且加盖***或****公章的检测报告,报告体现功能点测试流程和第(*)大点第***点中所要求性能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中不可标注“*”号,相关计量单位严格符合要求。注:投标人需在质保期内提供以上设备进行补强服务,提供设备不少于*套,存放地点在本项目相应站点所属地市,随时可以为本项目站点提供服务。设备应于竣工验收前送至指定地点,相关送达证明材料作为竣工验收材料一部分。投标人满足以上承诺并提供承诺函和检测报告的得*分,不满足的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时,投诉事项*中所涉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卫星导航干扰信号监测查找能力补充”技术项要求关于可搬移式导航干扰排查设备相关内容已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相关参数不再适用本次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不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后规定为“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监测测向系统’指标‘测向准确度’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一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垂直极化*************,水平极化*************,*.*.*,异常点数不大于**%)。其中异常点定义为,依据《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国无办〔****〕*号)中固定站测向精度最低要求为≤*°,将超过该指标*倍(即*°)的测向误差数据定义为异常点,三类站系统要求与此处相同。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八)’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垂直极化)和*************(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异常点数不大于**%)。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垂直极化*************,水平极化*************,*.*.*,异常点数不大于**%),若在本‘评标标准’技术项项目‘**、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九)’中该投标人得分,则在*************(垂直极化)和*************(水平极化)频率范围内也应满足测向准确度均方根值≤*.*°(*.*.*,异常点数不大于**%)。 同时满足一、三类固定监测站系统的上述‘测向准确度’指标要求的得*分,否则不得分。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设备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该报告须体现被测样品的测向准确度的检测情况,否则不得分。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一、项目概况’的‘*、检测报告的具体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时,投诉事项*涉及的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技术项要求已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相关参数不再适用本次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不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也并未针对更正后的“**、主要的设备优化扩展评审(十一)”技术项要求提出质疑。因此,相关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