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0号)
2026-08-18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50号)
福建/福州-2026-08-18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水文化博物馆建设项目***设备部分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慧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民路**号天湖花园*栋***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日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原厝路***号国光综合楼*层**店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慧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慧硕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水文化博物馆建设项目***设备部分采购(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无客观评判标准,仅凭主观臆断认定投诉人“发光照明模块”不达标,违法否决该公司投标,构成倾向性,歧视性评审。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仅要求工控拼接处理器配备≥*路发光照明模块并提供实物图片佐证,但通篇未对“发光照明模块”作出定义、外观规格、电气参数、判定标准、检测依据、合格判定细则等任何客观、可量化规定。投诉人投标文件已完整上传设备高清实拍图,并专门框注标注对应发光照明模块硬件组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文字要求、无任何负偏离。但评标委员会仅笼统出具“未见合格的发光照明模块”结论,未列明该公司图片哪处硬件、哪项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哪一条款,无客观比对依据,纯粹依靠评委个人主观认知随意废标,属于脱离采购文件、滥用自由裁量权,以不合理条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质疑答复回避“无评审标准”核心违法事实,仅以“评委集体评议、前后评标无承继关系”搪塞,未纠正违法评审结论,答复意见不具备合法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州日乾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的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州慧硕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正在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最低评标价法”;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包*项下“序号*-*:天井景观***屏幕”针对序号*“工控拼接处理器”规定“*、机架式超融合一体机机箱高度**,主机前面板≥*块同步液晶显示屏,≥*块智能控制触摸屏,≥*路***接口,≥*路****输出接口,≥*路*孔电源输出插座,≥*路****输入接口,≥*路****输出接口,≥*路**** ***输出接口,≥*路音频输入接口、≥*路音频输出接口,≥*路***/**网口,≥*路*****输入接口,≥*路*****输出接口,≥*路发光照明模块,≥*路** ***天线接口(提供设备实物图片佐证并提供产品官网参数截图,提供网址备查)。”

经查,福州慧硕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该公司针对上述实质性要求作“无偏离”响应,并提供设备实物图片、产品官网参数截图及网址等;其提供的设备实物图片标注的“发光照明模块”为一排绿色孔状模块。该绿色孔状模块下方机身印有“***** ***”标识。另外,福州慧硕公司提供的设备实物图片标注的“*路*****输入”“*路*****输出”均为绿色孔状模块。

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符合性审查表(个人)》《符合性审查表(小组)》及《评标报告》显示,福州慧硕公司、福州日乾公司等*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除福州慧硕公司因所提供的序号***“天井景观***屏幕”第*项第*小点设备实物图片佐证未见合格的发光照明模块,不符合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外,其余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审查;本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通过符合性审查且评审价最低的福州日乾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另查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福州慧硕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行为。

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争议焦点即投诉人投标文件中针对“序号*-*:天井景观***屏幕”项下“工控拼接处理器”所提供的设备实物照片是否存在发光照明模块一事,本机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原评标委员会召开关于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质证会。

会上投诉人表示,招标文件“≥*路发光照明模块”中的一路代表一个插槽,路是回路、接口的意思。其设备实物照片圈住的是发光照明模块的接口;采购人表示,招标文件“≥*路发光照明模块”要求的是有发光,而不是接口。提供图片佐证的实质性要求是要有照明模块,且图片必须能佐证。评审过程中投诉人因为照片不能佐证有发光照明模块而没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示,采购人要求照片能显示*路发光照明模块,其他四位投标人的图片都明确标注发光照明模块,都很明显有发光照明模块的灯泡或者灯珠,而投诉人并没有。该单位和采购人复核时也经过充分论证,投诉人提供的实物照片只有接口,并没有可以证明发光的模块或者特征,所以投诉人的实物照片不符合要求是很明显的。发光照明模块重点在于发光、照明、模块等表述,而非在于一路。参加质证会的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表示,招标文件要求的≥*路发光照明模块是至少要求提供发光模块,要有发光照明功能。评标现场,专家经谨慎评审一致认定,投诉人提供的照片未见发光照明模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经过质证会,评审专家和之前的评审意见一致。

质证会结束后,福州慧硕公司提交《质证会发言补充》称,*.发光照明模块不等于灯泡(灯泡学名叫:白炽灯泡或普通照明用***球泡灯)。*.发光照明模块没有任何一条国标的名称叫“发光照明模块”,属于自创用语没有标准,未见合格的发光照明模块,评审专家未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判定该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合格,而是依据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判定该公司证明材料不合格,存在明显主观评审,且缺少法定评审依据。*.现场交易中心负责人及业主代表明确,评审专家是依据参考潜在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四家公司响应文件均有安装灯泡,该公司未安装灯泡,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发光照明模块不合格,予以废标。评标委员会以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作为否决该公司投标的依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财政部**号文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唯一评审标尺,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参照其他投标人的响应内容推定该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州慧硕公司投标文件设备实物图片等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序号*-*:天井景观***屏幕”针对“工控拼接处理器”设置实质性技术要求“≥*路发光照明模块”并要求“提供设备实物图片佐证”。福州慧硕公司针对上述实质性要求提供的设备实物图片标注的“发光照明模块”为一排绿色孔状模块,机身标注“***** ***”标识。根据参加质证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招标文件要求的“≥*路发光照明模块”是至少要求提供发光模块,要有发光照明功能。投诉人提供的照片未见发光照明模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综上,原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招标文件规定一致认定福州慧硕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实物图片佐证未见合格的发光照明模块,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并无不妥。福州慧硕公司主张招标文件“*路发光照明模块”中的一路代表一个插槽,其设备实物照片标注的“发光照明模块”为发光照明模块的接口,并主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该公司图片哪处硬件、哪项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哪一条款,无客观比对依据,纯粹依靠评委个人主观认知随意废标,属于脱离采购文件、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实物图片有“合格的发光照明模块”,但并未就其设备实物图片所标注部分确系“发光照明模块”提供证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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