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8-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供应室用灭菌监测、气罐、医用清洗剂等耗材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晗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号***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新权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号山海大厦**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晗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供应室用灭菌监测、气罐、医用清洗剂等耗材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厦门晗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厦门晗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为:采购包*中*个产品的“适用设备”条款以“★”标示为实质性要求,要求耗材必须配合**品牌特定设备使用,实质上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的书面申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