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8-21 00:00:00
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岸区环宇通机械设备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号*幢***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几江段***号
被投诉人*: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邮寄来本
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经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开展,评审小组评定,已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确定了中标结果。采购文件的重大瑕疵没有对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改变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年*月**日
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津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岸区环宇通机械设备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号*幢***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几江段***号
被投诉人*:重庆晨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云雾坪林场森林消防高压灭火水泵及配套等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邮寄来本
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经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开展,评审小组评定,已于****年*月**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成交)公告,确定了中标结果。采购文件的重大瑕疵没有对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改变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