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新河县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8-21
河北/邢台 质疑投诉
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新河县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邢台-2026-08-21 00:00:00
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新河县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新河县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新河县时代路西段路南
被投诉人:邢台功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新河县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邢台功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限定所投产品业绩不合理,存在明显限制性与倾向性;以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缺乏合理性,因其仅反映交易金额,与货物质量、服务水平无直接必然联系; 投诉事项*: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功能定制化程度过高,形成隐性市场壁垒,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且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将合同履行期限设定为“自收到采购人交付通知单**日历天内按清单所列货物供货完毕,完成安装调试”,这一规定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交付批次、交付时间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原件进行审查不合理,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增加企业成本、交易环节与风险;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相关材料的设置,属于在法定投标、中标环节之外额外增设不合理的合同签订前置条件,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新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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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新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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