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026-08-04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东莞市凤岗医院**排**、**排**维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深圳市正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号南山医疗器械产业园*、*座****
被投诉人:和盛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号***室
相关供应商:广州德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志公司)
地 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温涌路**号之一**楼****房****室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反映:*.德志公司****年度社保参保人数仅*人,属于微型企业。德志公司注册地址为居民住宅房,无医疗维保专业场地、无设备备件仓库、无专职运维技术团队。德志公司完全不具备本项目基本履约条件,无法保障医院核心医疗设备稳定运行及诊疗安全。*.评审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高分低能情形。德志公司纸面技术评分第一,但公开可查的工商、社保信息足以证实其不匹配高分评审结果。*.代理机构未依法核查中标供应商相关实质性履约材料,出具的质疑回复结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