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2026-08-21 00:00:00


市财采字〔****〕*号
合作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合作市****年抗灾保畜饲草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合作市****年抗灾保畜饲草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合作市农林牧大厦
当事人*(代理机构):甘南州羚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阳光家园*号楼*单元***室
我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合作市****年抗灾保畜饲草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存在两处排他性评审条款开展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经核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储存场所及配送时效”,按照仓储面积、距甘南州政府驻地***公里地域范围、配送时长划分分值梯度,要求投标时提交仓储租赁合同或土地流转证明方可计分,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
(二)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原材料”,以项目实施地种植基地面积设置分级加分,无土地流转、租赁证明不予得分,该评审条件与本项目饲草料采购履约实际需求无关。
上述两项评审条款以特定行政区域、场地规模设置差异化评审分值,不具备履约必要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合作市农业农村局、甘南州羚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作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