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6-08-2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同区教育局所属学校蓝盾护航行动设备补充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大同区教育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城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一:设立不合理商务门槛
专家意见:投诉方提出的投诉事项,与生产厂家供货能力有关,本项目采购产品为市场标准化产品,无特殊需求,市场竞争充分,且桌椅送货与灯具安装可同时进行。本项目投标截止时已经有**家供应商响应并投标,充分证明有满足供货能力的投标人,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侵害供应商公平参与权利。
专家意见:现场踏勘非法定强制环节,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本项目采购桌椅、护眼灯具为标准化产品,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部分已明确尺寸等相关信息,无需组织现场踏勘,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设置不符合成交附加条件。
专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采购单位设置履约保证金为**%合理合法,故投诉不
成立。
投诉事项四:违反强制节能采购规定。
专家意见:根据财库[****】**号第*条之规定,采购单位所采购的黑板灯和护眼灯不在此目录之内,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采购目录不正确,不明确,造成无法响应。
专家意见:本项目名称为“蓝盾护航”行动,以护眼为目的,核心产品应为黑板灯和护眼灯,不能以产品总价占比判定核心产品,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六:验收标准不明确。
专家意见: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相关标准,必须达到《***********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同生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各项合格判定标准量化清晰,故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驳回投诉。
大庆市大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