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6号)
2026-08-20
黑龙江/伊春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6号)
黑龙江/伊春-2026-08-2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作者:采购办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嘉荫县第一小学购置铺设****平方米人工假草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灸峨鑫电子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号*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嘉荫县第一小学

地址:嘉荫县朝阳镇启蒙路一号

被投诉人*:嘉荫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将非国家强制性检测报告或特定形式的证明材料作为实质性条款,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非订制的采购标的表述为固定数值,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负面清单。

(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未在质疑答复期内回复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五)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的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嘉荫县财政局

****年*月**日


相关附件: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