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20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8-2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依安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春之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号***层

被投诉人*:黑龙江筑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号东方新天地**栋**层****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瑞兆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楼**单元**层**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年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存在明显矛盾,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二)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错误填写制造商信息,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经查证,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制造商为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经向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函询,该公司提供了“参保人员证明及****年度审计报告”,参保人员证明中明确****年末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人,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从业人员**人与实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人不一致,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明确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 ********.**元,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其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数据一致。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向“潍坊市潍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证实“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划型一致。成交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依安县水务局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