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2026-08-20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号
投诉人:宿迁蓝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嵩山北路东侧淮河路北侧环州万博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史政
被投诉人*:泗洪县档案馆
地址:泗洪县大楼街道仁和路*号
授权代表:胡秀灵
被投诉人*: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洪泽湖大街中央公馆******室
授权代表:张美英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忠
宿迁蓝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档案馆(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档案馆库房档案装具及文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手动密集架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检测报告整体要求存在合规漏洞,条款设置不严谨。
**.招标文件将*项特定名称、特定功能组合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设置为技术加分依据,属于设定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具有明显倾向性、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应当删除或整改。
**.招标文件*区主题浮雕的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适应,设置不合理技术门槛、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本项目预算占比最高的核心标的为密集架架体,招标文件却以“智能密集架”为主题,设置大量排他性参数、著作权、检测报告、视频演示要求,主次颠倒、变相控标,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仍设置不合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门槛,虽经更正但未实质性解决问题,仍以“参数强制提供检测报告”限制竞争,明显倾向某公司。
**.招标文件中大量“视频演示功能”要求设置不合理、针对性极强,核心技术参数组合设置高度排他,属于量身定制参数,明显倾向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公平竞争。
**.核心技术参数组合设置高度排他,与宁波八益集团高度匹配,虽经部分更正但未消除整体倾向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故意将涉及装修、智能化、密集架办公家具等八个不同行业、不同资质要求的子项目强行捆绑合并为一个货物类项目招标采购,交叉施工,人为设置壁垒,恶意排斥密集架和办公家具专业供应商,涉嫌控标、指定中标供应商,有损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故意将应纳入装修工程中的子项目捆绑采购,恶意排斥密集架和办公家具专业供应商,涉嫌控标、指定中标供应商。
**.无视法律规定,不设强制准入门槛,涉嫌违法发包,放任无证投标、无证施工。
**.未设置必要的针对施工、安装人员的资格门槛。
**.本项目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未执行政策,涉嫌违规采购。
(二)投诉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的违法违规条款,作废本次采购文件,并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发布项目更正公告(二),*月**日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移动”)。*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了质疑答复。*月**日,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后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江苏移动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先后收到了采购人、代理机构、江苏移动的投诉答复材料。*月**日,本机关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同时向投诉人发送了《告知书》,用时*个工作日。*月*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投诉人逾期未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补正**个工作日。本机关对该投诉审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手动密集架相关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手动密集架”显示:▲(*)轨道(可根据满负荷承重要求设计)每米载荷≥******,提供手动密集架轨道载荷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项目验收之前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架体:▲(*)搁板均匀承重标准≥**公斤,每块搁板都具有防惯性掉落结构。提供手动密集架架体搁板承重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传动机构:▲(*)承重铁滚轮:铸铁材质、φ***,塑性压缩强度实测值≥****。提供手动密集架滚轮塑性压缩强度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项目验收之前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承重轮轴:φ** **#圆钢,表面镀锌防锈处理;▲**、提供手动密集架架体涂层(塑粉)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项目验收之前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项目要求包含(不限于):①耐酸性(*%***),室内用:****无异常②耐湿热性,室内用:****无异常③耐盐雾性:室内用:****划线处:单向锈蚀≤*.***未划线区:无异常;▲**、提供手动密集架架体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检测项目要求包含(不限于):①表面涂层耐腐蚀性能:****内,观察在溶液中的样板上划道两侧***以外,应无气泡产生;****后,检查划道两侧***以外,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②稳定性:防尘门打开时的空载稳定性***架体不应倾倒;防尘门打开时的加载稳定性***防尘门加载****,架体不应倾倒;搁板水平加载稳定性***在中间单元架的最高搁板施加水平拉力***,保持****,架体不应倾倒;▲**、提供手动密集架架体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项目验收之前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项目要求包含(不限于):①耐湿热性试验:试样经≥*****耐湿热性试验后,表面涂层应无异常。②耐碱性试验:试样经≥*****耐碱性试验后,表面涂层应无异常。③耐酸性试验:试样经≥*****耐酸性试验后,表面涂层应无异常。
投诉人投诉称:*.关于轨道每米载荷≥******,无国标依据,参数畸高且不合理,远高于行业常规,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严重不匹配,检测要求违规,无合法的实际需求论证、曲解国家标准适用规则、以“三家厂商可满足”规避排他性认定。*.关于搁板的要求,参数表述不规范、无检测判定依据,属于歧义性条款;资质材料存在漏洞,无法核验全部技术要求,存在弄虚作假风险;参数设置不符合行业通用标准,存在设置排他性、倾向性条款嫌疑,与项目整体需求脱节。*.关于承重铁滚轮的要求,该指标无国标、行业依据,参数严重虚高,答复存在专业错误;*.关于架体涂层(塑粉)的要求,现行国标对密集架涂层无****耐酸、****耐湿热、****盐雾的强制要求,上述参数远超档案室/库房室内正常环境,仅极少数高端户外防腐产品可满足,明显限制竞争,指向特定供应商。*.关于第**项参数架体检测报告的要求,涂层耐腐蚀要求无国标依据、指标虚高、场景错配;稳定性要求严重偏离国标、荷载畸高、存在排他性。*.关于第**项参数架体涂层检测报告的要求,耐湿热性、耐碱性、耐酸性三项指标均严重超标,无国标依据,属于极端定制化要求;室内档案密集架无需重防腐级别涂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第一,关于第一项参数:*、***检测材料仅作为技术评审加分佐证材料,不存在实质性投标壁垒。且本项参数要求的是“承诺中标后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发布更正公告,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的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视为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不视为负偏离。*、采购人基于特藏档案重载存放的真实使用场景,在国标最低性能之上提高轨道荷载指标,符合需求编制法规要求。*、经市场充分调研,海发(宁波)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顺辉、南京宇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少*家独立厂商均可生产满足参数要求的密集架设备。*、经市场调研,国内多个档案馆密集架采购项目中均有类似或更高的轨道承载要求,并非仅“少数企业量产”。第二,关于搁板的要求:*、招标文件仅要求出具架体搁板承重性能检测报告,对防惯性掉落结构无具体要求,投诉方对文件解读有误。*、经充分市场调研,宁波八益、宁波顺辉、南京宇东、海发办公至少*家厂商全部量产供货,不存在小众定制、抬高投标门槛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投诉人主张不成立。*、本项目**.*%为普通手动密集架,*.*%为智能特藏密集架。采用统一的****承重标准可以确保全库架体结构强度的一致性,属于行业通用标准。*、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本参数设置系照搬特定供应商产品指标或指向特定品牌。第三,关于承重铁滚轮的要求:*、检测材料仅作为技术评审加分佐证材料,且本项目要求的是“承诺中标后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项目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经充分市场调研,宁波八益、宁波顺辉、南京宇东三家厂商均可量产****重载滚轮,并完整出具全套***检测材料,市场竞争充分,未压缩合格供应商范围。*、本项目档案库房承担特藏档案及重要文献的长期保管任务,密集架满载状态下整体重量较大。滚轮作为密集架移动运行的核心承载部件,其抗压强度符合实际需要。*.国家标准作为产品合格的基本门槛,规定了最低要求,但并非禁止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提高技术要求。*.对滚轮提出合理的强度指标要求,是确保长期使用安全性的必要措施。第四,关于架体涂层(塑粉)性能检测报告的要求:*、经充分市场调研:宁波八益、宁波顺辉、南京宇东三家厂商均具备长效防腐塑粉完整生产线,可全套出具对应合规检测材料。*、***检测材料仅作为技术评审加分佐证材料,且本项目要求的是“承诺中标后提供”,属于合同签订前的履约能力确认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鼓励充分竞争的原则。*、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本项目档案库房承担特藏档案及重要文献的长期保管任务,密集架架体涂层不仅涉及产品美观,更直接关系到架体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防腐蚀能力和耐久性。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采购人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五,关于检测报告中表面涂层的要求:*.本项目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投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国家标准作为产品合格的基本门槛,并非限制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的依据。****耐腐蚀试验要求在政府采购密集架项目中已有成熟应用先例。*.投诉人主张“****耐腐蚀属工业重防腐级别”的依据不足。第六,关于架体涂层检测要求:本项参数要求“承诺中标后提供”,属于合同签订前的履约能力确认环节,符合《政府采购法》鼓励充分竞争的原则。本项目承担特藏档案及重要文献的长期保管任务,密集架架体涂层直接关系到架体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防腐蚀能力和耐久性。涂层耐湿热、耐酸性、耐碱性指标是衡量涂层防护性能的重要参数,对确保密集架在长期使用中不受环境侵蚀、保障档案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项目产品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江苏移动答复称:*.文件中的标准具备法律依据,参数具备项目工况支撑,不存在强制投标壁垒,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曲解了国标适用规则,且未举证;不存在创设无标准支撑非标指标的违法情形,更正公告已消除了投标障碍。*.文件标准具有依据,****承重指标合规,全库统一承重具备合理安全逻辑,不存在排他、倾向性情形,投诉人未举证。*.文件标准具备法律依据,滚轮****塑性压缩强度完全匹配库房重载动态冲击工况,与项目存储需求高度适配;更正公告已实质性消除检测材料门槛。*.文件中的标准具备法律依据,国标仅划定最低合格底线,无上限,****盐雾不属于户外专属标准;项目客观腐蚀工况具备真实依据;投诉人未举证存在限制,多地案例已采用同等标准;项目投标阶段未强制提交检测报告,且更正公告已经放宽了材料效力。*.文件标准具备法律依据,检测材料无实质性投标壁垒,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参数的安全逻辑合理,不存在排他性,检测材料规则同上。*.文件标准具备法律依据,指标提升具备真实项目工况支撑,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参数的安全逻辑合理,不存在高配低用、浪费财政资金情形,检测材料无实质性投标壁垒。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来看,未见“严重不合理”的参数。审阅代理机构的答复,显示至少有三个不同品牌产品可满足,再结合“检测报告为承诺制,事后提供”的要求,未有明显证据表明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专家组建议,采购人应出具“结合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的理由”的书面资料,供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参考。
采购人后向本机关补充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显示:*.本项目采购*层双面架体,“层板单面承重≥****、双面均匀承重≥****”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手动密集书架》中明确检测条件。满载架体集中荷载经力学测算,轨道单位长度峰值荷载远大于******/*,完全贴合项目专属重载存储需求,同时考虑密集架运动过程中受载不均、震动偏压等情况,预留适量安全冗余,设定滚轮压缩承载力≥****同样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附同类项目案例);*.泗洪本地梅雨周期长、空气湿度常年偏高,所有设备生命周期应从设备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其运输安装环节均处于不可控环境,该项目安装周期长达***天,对产品本身质量带来较高的考验。档案古籍文献长期释放微量有机酸,加长耐候指标可大幅降低数十年翻新、除锈运维成本。设置****耐酸性、****耐湿热型、****耐盐雾性塑粉检测,****架体表面涂层耐腐蚀性能检测,旨在强化涂层致密性与附着力,有效抵御高湿环境下的抗腐蚀性能,确保架体在长期服役中保持结构稳定与外观完好(附同类项目案例)。*.泗洪梅雨季节最高持续**天(约*****),本项目要求*****耐湿热性、*****耐碱性、*****耐酸性检测无异常,是出于对恶劣环境的防御冗余,确保在长达一个半月的梅雨季中,涂层依然致密如初,为珍贵典籍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潮屏障(附同类项目案例)。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采购人提供的文件,泗洪县档案馆为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对相关产品参数的安全性等具有较高要求,采购人亦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证明相关参数要求符合采购实际,同时提供了其他地区同类档案馆采购案例,证明招标文件设置的密集架相关参数已经具备丰富的实践基础、具备合理性;其次,结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不同参数均有三个以上的不同品牌产品可满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的情形,专家经审查亦未发现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再次,招标文件的检测要求为承诺制,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检测报告,仅在中标后需要提供,该种方式未不合理限制投标人的权益或增设不合理负担的要求,对供应商无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中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相关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显示:第一,▲**、提供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架体涂层(塑粉)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供应商承诺中标后,项目验收之前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检测项目要求包含(不限于):①耐酸性(*%***),室内用:****无异常②耐湿热性,室内用:****无异常③耐盐雾性:室内用:****划线处:单向锈蚀≤*.***未划线区:无异常。第二,▲**、提供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架体检测报告中存在如下问题:*.表面涂层耐腐蚀性能严重超标(①表面涂层耐腐蚀性能:****内,观察在溶液中的样板上划道两侧***以外,应无气泡产生;****后,检查划道两侧***以外,应无锈迹、剥落、起皱变色和失光等现象。)(投诉事项*)*.载重性能指标严重超标(②载重性能:搁板上均布静载荷****,***,最大挠度≤*.***;卸载后**,残余变形量≤*.****。)(投诉事项*)*.稳定性指标超标(③稳定性:防尘门打开时的空载稳定性***对于设置防尘门的密集书架,上层门全部开启**°时,架体不应倾倒;防尘门打开时的加载稳定性***防尘门加载****,架体不应倾倒;搁板水平加载稳定性***在中间单元架的最高搁板施加水平拉力***,保持****,架体不应倾倒。)(投诉事项**)*.噪声检测参数:限值严苛且未明确检测标准,合规性存疑(④噪声:电动密集书架在电动运行状态下,整体运行时的噪声声压级(*计权)≤****。)(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第一,关于塑粉检测报告的问题:*.耐酸性、耐湿热性、耐盐雾性参数均严重超标,脱离适用场景、行业通用规范;*.时限设置不合理,加重供应商负担;*.参数无差异化依据,属于主观随意性指标。第二,关于架体检测报告“耐腐性性能”的问题:现行国标无任何“****溶液浸泡、***划道判定范围”的相关要求,该参数为招标文件单方非标指标,远超国家行业通用验收标准,将导致国内正规检测机构无法出具。第三,关于载重性能的问题:本次招标****均布载荷+***长时间承压+极低变形量的组合要求,远超国标常规载重标准,不属于特殊载体密集架的必要性能需求,属于过度拔高技术指标。普通合规量产密集架无法满足该非标严苛参数,仅极少数定制化产品可达标,严重限制市场充分竞争。第四,关于稳定性的问题:招标文件设定的三项检测规则,完全偏离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自行创设检测工况与载荷参数,属于无效考核指标,违背检测行业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第五,关于噪声检测参数的问题:招标文件仅规定电动运行噪声≤****(*计权),但未明确检测环境、检测点位、运行工况、设备状态等核心检测条件。对照国标**/***********,密集架电动运行噪声有规范检测流程与限值标准,本次招标****限值虽接近常规标准,但因未绑定国标检测方法,无统一检测口径,导致不同***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数据不具备一致性,报告有效性无法核验,进一步抬高投标门槛,形成不合理竞争壁垒。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第一,关于塑粉检测报告(投诉事项*):*、***检测材料仅作为技术评审加分佐证材料,不存在实质性投标壁垒。且本项要求的是“承诺中标后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经调研,类似项目已有该参数的成熟应用。*、盐雾试验是检验金属涂层耐腐蚀性能的通用试验方法,不仅限于户外或沿海环境。*、投诉人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关于涂层检测材料(投诉事项*):*、经调研,至少*家厂商全部量产供货,不存在定制、抬高门槛。*、该报告仅做加分项,不存在实质性投标壁垒,采购人可以基于项目需要设置更高的标准。*、本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监测要求,且对检测报告已经更正。第三,关于存储要求(投诉事项*):*、泗洪县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馆藏内容丰富,对存储重量要求较高,***长效承压、低变形指标为文物永久存储安全专项要求。*、投诉人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项目条款“搁板上均布静载荷****,***,最大挠度≤*.***,卸载后**,残余变形量≤*.****”完全采用国标规定的试验方法与判定标准。*、经调研,三家厂商全部量产加厚重载搁板。*、不存在以局部需求拔高全局标准。关于防尘门(投诉事项**):经调研,多家厂商具备,且有多个类似项目有同等要求,属于通用要求,表面涂层耐腐蚀性能、载重性能、稳定性、噪声四项产品性匹配馆藏真实存储需求,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且在**/******.******中均有据可查。关于噪声(投诉事项**):*、**/******已明确规定密集架运动时噪声检测标准。本条款的噪声限值直接采用国家标准的规定值,并非投诉人所称的“严苛”或“抬高门槛”而是合格的基本技术指标。*、国家标准**/******.******《钢制书架第*部分:电动密集书架》中对电动密集书架的噪声检测有完整的标准检测方法体系。该标准明确规定了电动密集书架噪声检测的具体试验方法,检测过程中依据**/*****.******《电声学声级计第*部分:规范》等标准使用声级计进行测量。
江苏移动答复称:*.项目客观腐蚀工况真实存在,***仅为出厂最低标准,不能作为上限;****耐湿热、****中性盐雾均属常规检测;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阶段提交检测报告,未强制***报告。*.耐腐蚀****不存在差别限制,符合使用场景,载重、稳定性、噪声三项参数均根据国标设置,无自创超标内容。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来看,未见“严重不合理”的参数,审阅代理机构的答复,显示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可满足,再结合“检测报告为承诺制,事后提供”的要求,未有明显证据表明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专家组建议,采购人应出具“结合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的理由”的书面资料,供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参考。
采购人后向本机关补充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显示:*.智能密集架架体材质与手动密集架架体材质相同,关于搁板承载力及架体涂层的技术参数设定,答复同上。
*.稳定性指标及噪声监测参数设定均依照**/******.******《钢制书架第*部分:电动密集书架》相关标准执行,无任何自创超标内容。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采购人提供的文件,泗洪县档案馆为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对相关产品参数的安全性等具有较高要求,采购人亦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证明相关参数要求符合采购实际,同时提供了其他地区同类档案馆采购案例,证明招标文件设置的相关参数已经具备丰富的实践基础、具备合理性;其次,结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内容,不同参数均有三个以上的不同品牌产品可满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的情形,专家经审查亦未发现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再次,招标文件的检测要求为承诺制,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检测报告,仅在中标后需要提供,该种方式未不合理限制投标人的权益或增设不合理负担,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认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件扫描件,但未明确:检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国标/行标;检测项目需覆盖招标全部参数;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包含密集架对应检测项目。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版)》,***报告仅对其资质认定范围内、依据标准开展的检测项目有效,超资质、非标检测项目出具的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次招标非标参数无法通过合规***检测,直接导致所有潜在投标人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合格检测报告,实质上造成投标门槛架空、市场竞争失效,属于严重不合理招标条款。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投诉人所称的“非标参数”与事实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检测项目-载重性能(****/***/挠度≤*.***/残余变形≤*.****)、噪声(电动运行≤****)、耐腐蚀性能等均系国家标准**/******.******或**/******.******明确规定的标准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完全在***资质认定的合规框架内进行,不存在“非标参数无法出具***报告”的情形。*、***检测材料仅作为技术评审加分佐证材料,无对应报告仅扣除对应分值,不做投标资格否决、不废标,不存在实质性投标壁垒。资格门槛通常指投标截止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不满足即投标无效。且本项目部分要求的是“承诺中标后提供”,属于合同签订前的履约能力确认环节,允许供应商先凭借技术方案和承诺参与竞争,符合《政府采购法》鼓励充分竞争的原则。
*、本项目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发布更正公告,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的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视为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不视为负偏离。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机构可在资质范围内出具合法报告;超长耐候类非标指标,更正公告允许厂家出厂报告、第三方通用材料等效替代,不存在报告合规障碍。*.所有检测材料仅作为评审加分项,不作为投标资格否决条件,符合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规则;依据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五条,投诉人未提供市场调研证明绝大多数厂商无法达标,举证不能。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结合投诉事项*至**的相关认定,采购人设置的相关参数或基于国家标准,或基于国家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符合采购实际,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问题。此外,招标文件的检测要求为承诺制,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检测报告,仅在中标后需要提供,同时招标文件通过更正公告明确了“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的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视为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不视为负偏离本项目”,未强制要求出具***认证的检测报告。因此,招标文件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软件部分”显示:▲**、配套固定列管理软件能够实现密集架控制、档案检索、温湿度曲线图、数据采集(温湿度等)、日志统计查询、指纹解锁、九宫格解锁、语音播报等基础功能。(提供密集架固定列管理软件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配套移动列管理软件能够通过移动列上触摸按钮实现控制架体左移、停止、右移等操作,并有相关的灯光提示。(提供密集架移动列管理软件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配套特藏库及馆库综合管理软件能够整合档案库房智能化设备及各个子系统的设备集成与综合管理能力,实现库房管理人员集中化、统一化、智能化操控库房智能设备,以及实现对库房设备感知数据的收、管、存、用。主要包括:温湿度管理、灯光管理、密集架管理、库房管理、档案管理、报警管理、智能中央控制服务器中控系统(特藏库及档案文化部分--中控系统)等。(提供智慧馆库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配套档案馆智慧管理系统能够将各个子系统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能够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并确保所有的子系统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以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实现集中管理。实现统一的人机界面和跨平台的数据库访问。做到局域和远程信息的实时监控。(提供智慧档案馆管理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项目属性与评审因素严重不匹配,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核心需求是结构、承重、材质、工艺、安全、耐用性。*项软件著作权不属于核心评审内容,作为加分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显不相适应,指定“名+功能组合”,构成指向性,评审因素不客观、不量化、不通用,违反评审规则。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招标文件仅要求类似软著,未强制要求软著名称一致。四类软件为全国智慧档案馆行业通用功能分类名称,不属于宁波八益专属商标、私有技术。*、软件著作权仅择优加分,不设资格否决门槛。*、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智慧馆库综合管理系统的交付和正常运行,是本项目的核心功能需求之一。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知识产权证明,能够反映供应商在密集架智能控制系统、智慧档案馆管理系统等领域的技术积累和研发能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与项目智能系统的功能实现直接相关,若相关即可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所称“预算占比超**%为密集架架体,智能化软件属于次要配套功能”并不能否定智能系统的存在价值。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的运行需依赖固定列管理软件、移动列管理软件、智慧馆库综合管理平台及智慧档案馆管理系统等软件系统支撑,这些软件系统是智能密集架产品不可分割的功能组成部分,属于合同履约内容,与货物质量直接相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即可,并未限定为“核心内容”或“占预算比重最大内容”。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法律依据: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履约能力相关;本项目含智能特藏密集架,四类管理软件是智能密集架不可分割的配套组成,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设置加分合法合规。*.财库文件仅禁止直接指定特定专利、著作权,招标文件仅要求对应功能类软件,未强制登记名称一字不差,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投诉人无证据证明该条款排他,主观推断不予采信。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类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未强制要求软著名称一致。四类软件为全国智慧档案馆行业通用功能分类名称,不属于特定供应商的专属商标或技术;第二,软件著作权证书仅作为重要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并非实质性参数要求。第三,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智慧馆库综合管理系统的交付和正常运行,是本项目的核心功能需求之一。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知识产权证明,能够反映供应商在密集架智能控制系统、智慧档案馆管理系统等领域的技术积累和研发能力,与合同履约的质量直接相关符合采购需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未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区主题浮雕”显示:▲*.主体材质:紫铜板,铜含量 **≥**.*%(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铜板厚度≥*.***,受力部位加厚至≥*.***;退火态紫铜板抗拉强度≥******、伸长率≥**%。背板材质采用 ***** 钢材,需经热镀锌防腐处理;背板与铜板间设置缓冲垫片,避免不同金属接触腐蚀。
投诉人投诉称:*.纯度要求过高,与装饰浮雕使用场景严重不匹配。*.强制限定纯度指标,构成倾向性、排他性条件。*.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合理加重投标人成本与负担。*.与项目货物属性、造价占比不匹配。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部分:铜含量的测定》(**/*****.******)以及紫铜板产品执行标准**/*****,**紫铜板的化学成分明确要求“铜+银****≥**.**%”。多家紫铜板生产商的产品介绍中也明确标注“**紫铜板,铜纯度≥**.*%”。此外,紫铜板国家标准**/**********同样适用于此类产品。*、本项目为*区主题浮雕紫铜板采购,紫铜板作为主题浮雕的主体材料,其纯度直接关系到加工性能、耐久性能,适用于长期展示的文化展陈场景。*、设定该指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人主张该条款“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但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铜含量≥**.*%”是**紫铜板的国标牌号要求,意味着只要采购符合国标的**紫铜板,其铜含量自然满足该指标。市场上生产**紫铜板的厂家众多,包括国内主要铜加工企业均能提供符合该标准的产品,该参数不具备指向任何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紫铜是铜材行业的基础牌号产品,在铜板带市场中供应充足、渠道广泛。国标**紫铜板(铜含量≥**.*%)在国内铜材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中属于常规库存产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特种材料。*、*区主题浮雕虽在项目整体预算中占比不高,但其作为文化展示内容,对材料质量和耐久性有独立的品质要求。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 **紫铜标准原文:**牌号**+**含量≥**.**%,浮雕需要精细锻刻、长期室内展陈防腐,选用国标**紫铜为基础材料要求,并非电子专用超高纯材料,市场流通充足,符合财库〔****〕**号按需设定材料标准:检测材料仅加分项,不存在强制门槛。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来看,未见“严重不合理”的参数。审阅代理机构的答复,显示紫铜板非特殊材质,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成熟度。根据投诉和答复材料,未有明显证据表明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专家组建议,采购人应出具“结合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的理由”的书面资料,供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参考。
采购人后向本机关补充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显示:**/**********《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已明确**紫铜标准原文:**牌号**+**含量≥**.**%。本项目严格遵循该国家标准,未设置超标参数。**为工业标准纯铜,铜银总含量≥**.*%,高导电、高导热、延展性极强、干燥室内环境长效耐腐蚀,可锻打、蚀刻、精细浮雕加工,是国内电气、装饰、文博项目通用基础铜材。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部分:铜含量的测定》(**/*****.******)以及紫铜板产品执行标准**/*****,**紫铜板的化学成分明确要求“铜+银**+**≥**.**%”,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在此基础上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本项目为*区主题浮雕紫铜板采购,紫铜板作为主题浮雕的主体材料,其纯度直接关系到加工性能、耐久性能,适用于长期展示的文化展陈场景,招标文件设定该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人主张该条款“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核心标的与宣传主题严重错位,刻意颠倒主次,核心功能认定错误,拔高门槛;*.以智能功能设置排他性门槛,涉嫌定向控标,达标企业不具备行业代表性;*.评审权重严重不合理,为控标服务;*.前期投标成本高达**万元,违法加重供应商负担,歧视中小企业;*.核心产品认定与规则违反部委规章。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项目并非单一的密集架货物采购,而是综合性档案设备采购项目。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其配套的管理软件系统,是核心功能模块。即便数量占比仅为*.*%,但是关键组成部分。*、智能控制系统、软件平台等虽在预算金额中占比不高,但涉及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数据安全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内容,其技术评审分值相应提高规定。架体核心质量参数仅占**分的说法系不完整描述。*、招标文件未明确采用实体演示方案,常规方案制作成本完全可控。中小企业可联合平面、三维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全套方案材料,不存在无法参与的实质壁垒。投诉人主张直接成本超**万元,未提供任何定量证据或成本核算明细。*、本项目包含文化展示内容(浮雕、**设计、三维展示等)和智慧系统功能,要求供应商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和演示材料,系评审供应商综合服务能力的合理方式,不属于“违法加重负担”。*、投诉人主张“本项目将次要智能功能作为核心门槛,对占比最高的架体不设核心保护,违反**号令”,该主张不能成立。核心产品的认定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产品价格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还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求。本项目将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智慧管理系统认定为核心标的之一,系基于其在“智慧档案馆”整体功能中的关键地位,具有合理的技术依据。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根据财库(****)第十七条,本项目立项定位国家级智慧特藏档案馆,智能化、特藏展陈为核心建设目标,分值分配匹配一体化集成需求,同时设置多项架体材质、承重核心得分点,未弱化核心货物,符合**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未强制实物样品,图纸、视频、检测材料均可外协合作,投诉人**万元成本仅为主观估算,无票据明细佐证,依据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五条举证不能;全部高要求材料均为加分项,不设废标门槛,契合财库〔****〕**号文政策。*.评审分值可结合项目整体建设目标综合分配,不能仅依据预算占比划分权重,投诉逻辑无法律支撑。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本项目并非单一的密集架货物采购,而是综合性档案设备采购项目。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其配套的管理软件系统,是核心功能模块。即便数量占比仅为*.*%,但是实现“智慧档案馆”建设目标的关键组成部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主次不清、核心功能错误等问题;第二,关于定向控标问题,结合前述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设置存在排他性门槛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三家供应商能够满足,能够证明已经形成了充分竞争;第三,智能控制系统、软件平台等虽在预算金额中占比不高,但涉及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数据安全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内容,其技术评审分值的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四,投诉人所列举的投标成本仅为其自身主观测算结果,不具备客观依据,不能证明招标文件违法加重投标人负担;第五,核心产品的认定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产品价格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还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求。本项目将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及智慧管理系统认定为核心标的之一,系基于其在“智慧档案馆”整体功能中的关键地位,具有合理的技术依据。投诉人称核心产品设置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更正公告并未取消核心强制要求,未降低供应商的投标门槛。参数设置过度拔高检测要求,混淆“质量保障”与“排他壁垒”,达标企业样本不具行业代表性,错误解读检测要求。*.报告规则本质仍为排他性门槛,脱离市场实际。*.“核心关键部件”定义宽泛,未举证参数必要性。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同投诉事项**。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年*月**日更正公告实质性放宽非标指标证明材料,不再强制***原件,普通出厂质保、厂家自检报告均可等效使用,大幅降低投标阶段时间、资金成本,落实财库〔****〕**号优化营商政策。*.全部检测材料仅评审加分项,中小企业可依靠产品方案、项目业绩弥补分值差距,不会直接淘汰投标人,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歧视、差别待遇。*.投诉人未提供市场调研、第三方佐证证明仅有极少数厂商可全套提供报告,主观推断不予采信。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同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检测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且三家以上品牌能够满足,更正公告亦明确了未全部强制提交***检测报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检测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视频演示(**分)”显示:(*)智能特殊载体密集架: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前标有“☆☆”的为关键技术参数(共*条,每条*分,合计*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每一条视频演示方案进行评审:每项演示功能符合要求、业务逻辑准确、结构清晰,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基本符合要求,业务逻辑较准确、结构较为清晰,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与项目实际需求有偏差,或业务逻辑一般、系统结构不清晰的,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设计: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前标有“☆☆”的为关键技术参数(共*条,每条*分,合计*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每一条视频演示方案进行评审:每项演示功能符合要求、业务逻辑准确、结构清晰,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基本符合要求,业务逻辑较准确、结构较为清晰,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与项目实际需求有偏差,或业务逻辑一般、系统结构不清晰的,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区主题浮雕: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前标有“☆☆”的为关键技术参数(共*条,每条*分,合计*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每一条视频演示方案进行评审:每项演示功能符合要求、业务逻辑准确、结构清晰,且优于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基本符合要求,业务逻辑较准确、结构较为清晰,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分;功能与项目实际需求有偏差,或业务逻辑一般、系统结构不清晰的,得*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视频要求本质是前置排他门槛,非合理履约核验,核心功能验证可通过低成本方式实现,中标结果印证了定向控标。*.达标样本数量极少,不具备行业代表性,中小企业无法完成视频制作。*.细化功能要求变相锁定特定产品技术路线,实质是技术定向。*.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号令等相关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宁波顺辉、南京宇东等密集架厂家现有成熟馆库智能管控系统,均可在投标周期内快速剪辑合规演示视频,无需全新定制开发;视频仅为技术择优加分素材,无视频仅扣除少量分值,不会淘汰投标人。*、视频演示能够直观展示所投产品的真实功能、操作界面和性能表现,是验证投标人产品功能与投标承诺一致性的有效方式,不构成违规。*、经核查,视频演示要求的内容是常见功能模块,并非特定厂商的专有技术。投诉人的主张缺乏普遍性依据。*、投诉人主张该条款“明显倾向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但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以其为“可达标企业”且中标为由主张违规,缺乏事实依据。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视频演示可作为验证智能化系统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天供货期含安装调试,不等于投标阶段不能验证产品成熟度,设置视频评审具备合理性。*.视频仅加分项,无视频仅扣除少量分值,不废标;沉浸式漫游、馆库集成属于行业通用智慧档案馆功能,具备成熟标准化演示素材制作路径,不存在专属开发壁垒。*.中标为报价、技术、业绩、售后多维度综合评审结果,不能仅凭中标反向推定招标文件定向锁定;投诉人无前期方案参与、利益关联客观证据,举证不能。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材料检测、视频演示属于常见评审因素。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来看,未见“严重不合理”的参数。审阅代理机构的答复,能够有满足三家可提供检测报告、样品演示。投诉人称“除宁波八益外,无其他主流供应商全部满足”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投诉材料,未有明显证据表明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专家组建议,采购人应出具“材料检验报告、视频演示验证”必要性说明的书面资料,供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参考。
采购人后向本机关补充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的说明》显示:*.本项目为档案馆密集架采购,存放古籍等珍贵载体,库区高湿且档案释放微量有机酸,设置检测报告、演示视频具备充分必要性。*.各类承重、防腐涂层检测参数均依据现行国标制定,***报告可客观核验产品承载力与长效防腐性能,防范柜体变形、锈蚀损毁文物风险,同时为项目验收提供法定依据;相关材料仅作加分项,且已放宽证明材料形式,不存在竞争壁垒。*.智能一体化系统功能复杂,仅依靠文字标书易产生信息偏差,演示视频可直观展示设备联动、环境管控、档案管理全流程,便于评审专家横向对比方案落地能力,筛选具备成熟集成实施经验的供应商。视频仅为评审加分素材,无强制高标准制作要求,不会加重投标负担。*.两项要求均贴合文物长期保护刚需,同类档案馆项目普遍采用。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采购人补充材料,视频演示能够直观展示所投产品的真实功能、操作界面和性能表现,是验证投标人产品功能与投标承诺一致性的有效方式,招标文件将此设置为加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结合现有证据,视频演示要求属于常见评审因素,并非特定厂商的专有技术。投诉人主张明显倾向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但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以其为“可达标企业”且中标为由主张违规,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核心参数高度匹配宁波八益,并非行业通用标准,未举证参数源于立项需求,事实认定缺乏依据。*.达标样本企业不具备行业代表性,反而印证排他壁垒,中小企业被完全排除在竞争之外,中标结果证明指向特定供应商。*.叠加要求超出合理履约范畴,本质是排他壁垒,行业通用做法不能成为违法借口。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投诉人所述一体化管理平台、**数字孪生等核心系统,非本项目建设内容。*、投诉人声称招标文件参数与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已落地的同类项目方案、产品手册高度重合”,但未提供任何宁波八益产品手册、技术方案、专利文件等证据材料,也未说明具体哪些技术参数与该公司产品存在何种程度的重合。该主张不能成立。*、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视频演示分别从产品性能验证、质量佐证、功能实现能力等不同维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三者服务于不同的评审目的,共同构成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将不同评审维度的要求简单叠加并定性为“组合壁垒”,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为宁波八益量身定制不能成立。不能仅以中标结果推定采购文件存在指向性。*、投诉人主张“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过前期方案设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企业参与了采购文件的编制或存在不正当接触。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软件著作权、演示视频分属产品性能、质量佐证、研发能力、方案落地四类独立评审维度,法律法规允许综合考察供应商整体履约实力,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组合排他壁垒。*.投诉人未提供产品手册、参数对比、专利文件等客观证据证明参数与特定厂商高度重合,依据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五条,相关主张不予采信;供应商产品契合招标文件标准仅代表产品符合建设需求,不能反向推定招标文件量身定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结合前述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指向宁波八益集团有限公司,但未提供任何宁波八益产品手册、技术方案、专利文件等证据材料,也未说明具体哪些技术参数与该公司产品存在何种程度的重合,仅以中标结果推定存在指向性,缺乏相应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共包含八大子项目,品类性质、法定资质要求差异巨大,采购文件强行将货物类与工程类八大子项目捆绑合并为单一“货物类项目”,相互交叉,且不允许联合体投标,属于典型的以工程类次要项目捆绑货物类主项、以次要项目挟持主要项目、排斥密集架和办公家具供应商的控标行为,恶意排斥主要提供密集架和办公家具的合法供应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涉嫌控标、操纵采购结果。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项目一体化打包立项合法合规,并非人为强行捆绑、刻意排斥密集架专业供应商。本项目为档案馆整体馆区一体化建设项目,八大内容系整体馆藏配套有机组成,具备统一打包实施的法定依据,拆分拆包招标会造成诸多问题,不符合项目落地管控需求。项目采购类别界定以项目整体建设属性、立项内容综合判定,并非以单项品类占比简单划为货物或工程;项目整体以馆库智慧化落地为核心,密集架、配套装修、展陈工程深度绑定,统一打包符合财库〔****〕**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市场调研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具备能力。*、招标文件不设置联合体投标,符合项目管理及采购政策要求项目要求。*、评审分值设置结合项目建设功能重要性科学配置,不存在刻意压低货物分值、偏袒施工单位。智能化系统、特藏库房、临展、馆藏文化建设是本项目提质升级的核心建设目标,直接决定档案馆智慧化投用成效,不存在刻意压低主项分值、抬高次要工程分值、锁定意向施工单位的情形。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本项目特藏、展厅、库房管线交叉重叠,拆分将造成施工冲突、权责割裂,一体化打包合规。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本项目以密集架采购为主体,合并特藏库建设(特殊装具和展陈家具)及相关档案文化主题创意。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和经济上的不可分割性。政府采购并无对子项目合并采购的负面清单。财政部**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暗含了以“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项目为档案馆整体馆区一体化建设项目,八大内容系整体馆藏配套有机组成,具备统一打包实施现实情况,项目采购类别界定以项目整体建设属性、立项内容综合判定,并非以单项品类占比简单划为货物或工程,项目整体以馆库智慧化落地为核心,密集架、配套装修、展陈工程深度绑定,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和经济上的不可分割性。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设置违法违规。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完全可以将*个子项目纳入《泗洪县档案馆改扩建装修工程》作为不同标段采购,但采购方却故意将以上六个子项目强行并入货物类项目采购,规避法定工程招标采购程序,属于典型的以工程子项目捆绑货物主项、以次要项目挟持主要项目,恶意排斥密集架和办公家具专业供应商的控标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项目涉及交叉施工、管线统一排布,拆分采购会造成多家单位现场施工冲突、运维权责割裂,依据财库〔****〕**号第十七条,整体打包利于统一实施、统一运维,完全合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混合项目(同时包含货物、服务、工程中两种以上属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属性,这正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的体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七条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统一运维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包划分;可整合配套小型装修、展陈工程与货物统一打包采购。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本项目配套装修、浮雕、非机动车车棚均为小型配套附属工程,不存在拆分规避工程招标情形;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原文,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本项目特藏、展厅、库房管线交叉重叠,拆分将造成施工冲突、权责割裂,一体化打包合规。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混合项目(同时包含货物、服务、工程中两种以上属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人基于上述原则设置采购项目,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称项目划分违法,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依据予以证明。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十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存在大量法定需资质的施工作业,采购方却故意将项目定性为“货物类”,未设置法定资质条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存在无证企业进场施工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项条件,并要求出具《投标声明及承诺函》。*、招标文件通过履约管控条款落实安全生产与资质管控责任,并非放任无证施工设计图纸、效果图、深化方案属于投标人技术方案编制内容,招标文件以评审打分约束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资质同样可在中标深化落地阶段由中标人委托具备对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无需在投标环节强制投标人自身持有设计资质,符合财库〔****〕**号“资格条件与履约必需直接相关”的规则。*、不前置捆绑资质,契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未排斥潜在供应商。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质仅要求履行合同必需能力,施工类资质不作为投标前置资格条件,可在中标履约环节核查管控,法规未强制将安许、专业承包资质设为投标门槛。*.项目主采购标的为密集架货物,装修、智能化仅配套安装服务;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函已要求中标单位配齐全套持证施工队伍,履约环节可完整落实安全生产管控,不存在违法发包情形。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本项目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以货物交易为主的政府采购项目。查阅招标文件清单,以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密集架、展陈家具、灯具、信息化设备、音响设备、办公家具、线缆材料等)为主。货物的安装、调试,涉及到设计、装饰、展陈等服务性工作。但并不因此改变本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设置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资质。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清单,本项目以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密集架、展陈家具、灯具、信息化设备、音响设备、办公家具、线缆材料等)为主。货物的安装、调试,涉及到设计、装饰、展陈等服务性工作,但并不因此改变本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将建设工程相关的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十三)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存在大量法定需特种作业证的施工作业,采购方却故意将项目定性为“货物类”,未设置法定资质条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存在无证企业、无证员工进场施工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一)项目主体为智慧档案馆一体化货物采购项目,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要求管控节点设在中标进场施工环节,无需在投标资格中前置捆绑人
员证书。(二)投标阶段不强制捆绑人员证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避免不合理在投标资格中强制要求投标人全套自有持证人员,将大幅抬高密集架生产型企业投标门槛,排挤大量优质货物生产供应商。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中标进场履约管控要求,并非投标阶段必须提交的资格材料;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监管要求,可在履约阶段落地核查,不存在安全管控漏洞。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在投标阶段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人员证书,不代表相关主体在从事工作中可以无证作业,如在履约阶段存在上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项目为货物主体项目,未将相关资质证书、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设置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十四)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称:采购文件全文无任何本国产品相关要求,未执行国家强制采购政策,违背国家产业导向政策。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年*月**日更正公告中,招标文件已增加了本国产品政策的相关要求。
江苏移动提供答复称:项目第二号更正公告已正式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声明函》列为投标必备响应文件,投诉所述缺失政策材料的基础事实已完全消除,国家本国产品采购政策完整落地执行。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年*月**日,本项目发布项目更正公告,增加了“采购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列为投标文件的格式文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仍以此投诉,与事实不符。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