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2026-08-20 00:00:00
发布机构:陆丰市财政局*陆财采决〔****〕*号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陆丰市民政局困难群众生活物资救助棉衣、棉被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栋*****
被投诉人*:陆丰市民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陆丰市邻里中心**楼
被投诉人*:陆丰市东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华兴大厦***号
相关供应商:海丰县线上潮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海丰县公平镇南苑九街**号(自主申报)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陆丰市民政局困难群众生活物资救助棉衣、棉被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发现“技术分”中的《供货实施组织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配送及售后服务方案》明显应当得分的被不公平、不公正的扣分。*.现中标人海丰县线上潮服装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具备法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投诉人请求:*.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为及时防止政府采购项目继续违法履行造成严重后果,请贵局收到本投诉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违法采购活动;*.本项目投诉人投标报价**.*万元,现中标人中标价格**.*万元,当下国家财政资金非常困难之下,请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本项目评分情况及时全面审查;*.请求贵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另行确定合法中标供应商;*.请求贵局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强制性规定,质疑答复出具事实依据;*.请求贵局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依法告知投诉人自身投标文件被具体扣分的扣分明细、扣分原因和理由。《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请求贵局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提供相应具体的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质疑答复的违法行为启动监督检查,作出相应处罚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依法公示;*.请求政府采购财政监督部门,针对投诉人在《评标、中标结果质疑函》质疑事项*中具体指出的陆丰市民政局在本项目前两次招标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过往政府采购项目违法编制招标文件情形,启动监督检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依法公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投诉人于****年*月**日参与本项目投标、开标活动,****年*月**日广东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投诉人总得分**.*分被排名第*,经核查,投诉人技术分方面被扣高达**分。为此,投诉人再次认真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要求和再查自身投标文件全部响应情况,发现“技术分”中的《供货实施组织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配送及售后服务方案》明显应当得分的被不公平、不公正的扣分。为准确核实被扣分原因,依法行使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定质疑权利,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请求依法、依规告知投诉人本项目具体被扣分明细及对应的扣分原因和理由。
然而,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却未依法提供事实依据,空口无凭的认定评审公平公正,且故意混淆投标人自身得分扣分信息与全部评审过程的不同概念,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一《评标、中标结果质疑函》中质疑事项*及附件二《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
(一)投诉人仅请求告知自身投标文件的扣分明细及对应的扣分原因和理由,不涉及任何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评审隐私,不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笼统以“评委个人专业判断、评审过程信息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向投诉人披露扣分详情,刻意混淆「全部评审过程、其他供应商资料」与「投标人自身得分扣分信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属于偷换概念、刻意规避法定答复义务。基于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投标人对自身评审结果享有知情权,被投诉人公职人员、代理机构明知法律明确规定,仍拒不提供扣分明细及对应的扣分原因和理由,属于知法犯法。
(二)质疑答复未依法提供事实依据,完全空口无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目的是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确保质疑答复具备可核查性,防止空泛答复架空质疑救济制度。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无凭无据声称“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价和评分”却始终未提交任何支撑该结论的事实证据,未提供任何评审打分原始记录、未提供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扣分明细、未提供每一项得分扣分所对应的投标文件事实与评分标准的对照分析。
该答复仅有结论、无任何事实支撑,完全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众所周知,认定案情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指的不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更不是空口无凭的事实。未基于扎实证据的质疑答复结论,既不能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亦伤害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不论眼前还是长远,既不能服众,也不符合投诉人的根本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还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均明确被投诉人或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质疑答复或者行政行为均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要求被质疑人在质疑答复中应当依法向质疑人提供事实依据,要求政府采购财政监督部门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也应当向投诉人提供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应当主动举证的法律规定。
(三)告知投诉人自身扣分明细及扣分原因和理由符合公开透明原则,无法定不予公开事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将公开透明确立为政府采购首要基本原则,评审过程的可监督性就是该原则的核心体现。未中标供应商获知自身扣分明细及扣分原因和理由,是判断评审是否公正、依法行使质疑投诉权利的前提基础。若仅告知总分却不告知明细与理由,法定质疑投诉制度将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形同虚设。
其次,投诉人仅主张获知自身投标文件的评审细节,并不涉及任何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任何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同时,《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号)亦明确要求“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被投诉人拒绝告知扣分明细及扣分原因和理由的行为,既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评审公开的监管导向。
(四)前序项目违法事实不予核查、直接一笔带过,刻意回避采购人长期违规采购线索。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已提交采购人历年同类项目违法采购事实线索,用以佐证采购人长期设置未依法量化高分评分项、涉嫌人为抬高采购价、浪费财政资金的系统性违规违法问题。但被投诉人仅以“项目不同不能作为依据”简单带过,未开展任何核查,未作出任何说明,属于避重就轻、选择性无视财政资金浪费、公权力滥用线索,未尽采购人主体监管核查职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号)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采购人称: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全部技术方案评审由*名评标专家独立打分,专家针对各投标人《供货实施组织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配送及售后服务方案》,结合方案完整性、项目匹配度、可行性作出专业主观评判,专家个人打分底稿、评审讨论记录、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均属于评审过程性内部信息,依法不予对外公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评审专家独立专业判断过程、其他投标人商业信息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投诉人仅提交自身投标文件,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审、存在人为压低分数、倾向性打分等违法情形,仅以自身预期得分与实际得分差距主张评分不公,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评审违法。本项目为综合评分项目,得分由技术、商务、价格多维度加权计算,不能仅以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人,即推定技术打分存在不公。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单位,评审流程、打分规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
代理机构称:(一)投诉事项概述投诉人认为,原质疑答复未向其提供技术部分被评为**.**分的具体评分、扣分明细及理由,仅以专家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公开等作说明,缺乏具体事实依据;并据此主张评审可能存在不客观、不公正情形,要求对本项目评分情况进行审查。第一,本项目技术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评价档次和对应分值,分别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价后赋分。第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虽编制了供货实施组织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配送及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但“已提供方案”并不当然等同于达到采购文件各评分因素的最高档标准。评标委员会须结合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与采购需求的匹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第三,经对现有评审记录进行复核,未发现评分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修改评标结果情形。(二)对相关主张的说明。*. 关于“具体扣分原因”。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记录,通常体现为各评委按照采购文件评价标准所作的分值,本项目评审资料中不存在独立形成的、可与分值一一对应的“扣分理由清单”。因此,原质疑答复未提供该类材料,不等同于拒绝提供已经形成的事实依据,更不能据此反推评审违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要求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故我司不宜向投诉人披露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评委评议过程、专家个人信息及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 关于投诉人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发改法规〔****〕****号文件主要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据此直接设定本政府采购项目对专家个人评分过程的公开义务。投诉人援引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亦不能据此要求质疑答复阶段向其公开全部原始评审材料。现进入财政投诉处理程序后,我司依《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向贵局提交答复及相应证据材料。*.我司收到贵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陆财采投〔****〕**号)后,专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对本人评审情况、个人评分表及评审结果汇总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各成员确认其原评分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作出,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核查未对原评分及评标结果作出调整。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现中标人海丰县线上潮服装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具备法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人海丰县线上潮服装有限法公司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为*人(详见附件一《评标、中标结果质疑函》中附件*),未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法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同时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处载明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因此,现中标人不具备合格投标主体资格,其中标结果依规、依法无效。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仅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交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唯一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极有可能仅是提供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而并未提供证明材料),主张公示系统数据滞后,却未提供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官方缴费记录佐证中标人实际参保事实,单方面否定国家官方公示系统客观证据,事实依据明显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采购人称:*.资格审查事实核查:中标人投标阶段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当期社保缴纳凭证、纳税记录等资格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小组现场核验原件后,认定其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依法缴纳社保良好记录”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合法有效;*.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效力说明:公示系统****年度年报数据为企业自主填报,存在填报滞后、统计口径偏差,仅能作为参考,不能单独推翻投标当期正式社保缴费凭证。投诉人仅提供年报截图,未提交社保征管部门出具的欠缴证明、行政处罚文书等法定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点未缴纳社保;*.中标人资格材料齐全、合规,资格审查结论无误,投诉人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代理机构称:(一)投诉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载中标供应商****年度报告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人数为*人”为由,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进而主张其资格审查不应通过。(二)本项目采购文件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明确设置了两种可选择的证明方式:一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二是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个月内任意*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者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还可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采购文件允许的证明材料,并承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对承诺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格审查小组据此认定其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资格证明形式的明确规定。(三)****年度报告所载“参保人数为*”不能直接证明资格条件不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数据来源于企业自行填报的年度报告,带有一定的滞后性或由于统计口径原因显示为*,并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期的真实社保缴纳情况,也不能单独作为否定供应商已经提交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的依据。
海丰县线上潮服装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称:我公司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了资料证明材料。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证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选择提交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或者提交投标截止日前*个月内任意*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者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还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了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并对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作出承诺。我公司不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该项资格证明材料的情形。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技术分”评分由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作出,且评委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情况、个人评分表及评审结果汇总进行重新核查,未对原评分实施调整,确认原评审结果。投诉事项*所指出中标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不具备法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中标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已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明显不符合事实。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附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技术个人打分表”中的《供货实施组织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配送及售后服务方案》进行个人打分情况及技术得分统计,重新核查的资料证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附****年*、*、*月份“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份),中标人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二)鉴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陆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陆丰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