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8-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市公安局****年办公用品、清洁用品及办公耗材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骏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下曼干东路北侧二号一楼
被投诉人*:喀什市公安局
地址:喀什市徕宁路***号
被投诉人*:喀什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就“喀什市公安局****年办公用品、清洁用品及办公耗材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主张:*.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作要求的情况下,以订书机检测报告未标注产品尺寸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属擅自增设评审条件;*.未依法书面澄清即认定投标无效,程序不当;*.上述行为无法律和招标文件依据,扩大法定投标无效范围,侵害公平竞争权。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检测报告结论合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招标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单独标注产品外形尺寸;投诉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号条款响应“无偏离”,检测报告“尺寸偏差”结论合格。评标委员会仅以检测报告未标注外形尺寸为由认定投标无效,且未启动澄清程序。本项目已定标,尚未签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采购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定投标无效情形,招标文件亦未将“检测报告须标注产品外形尺寸”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对检测报告能否证明尺寸符合要求存在疑问时,应依法给予澄清机会。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缺乏依据、程序不当,不当扩大投标无效认定范围,侵害公平竞争权。投诉事项均成立。该错误认定导致投诉人未能进入详细评审,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
一、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二、责令采购人喀什市公安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