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集财〔2026〕75号)
2026-08-19
吉林/通化 质疑投诉
集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集财〔2026〕75号)
吉林/通化-2026-08-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集安市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科学仪器设备采购(二次)(采购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洪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采购人):集安市教育基建项目服务中心(采购人)

地址: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号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通化市九信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通化市新桥路***号、通化市广电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江苏金太阳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沐阳县西圩乡迎宾路北侧**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江苏金太阳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中标无效。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单位江苏金太阳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存在,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江苏金太阳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商务、技术条款,所投实验箱参数、配套器材清单完全匹配采购需求;不存在投标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不存在中标无效法定事由。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材料缺失,未经过符合性审查,判定为无效投标,中标结果不会对其产生实际权益损害,不具备对开标后评审环节、中标结果的质疑主体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集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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