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8-19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大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号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 御华府四期**栋*单元*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在给投诉人出具的《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自述“我公司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经核查发现排名第一的广东古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涵盖货物不全的情形,价格评审不应享受**%扣除优惠,其报价分及总分汇总有误。据此,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该价格扣除事项进行复核,从****年*月**日核查发现问题、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到****年*月**日才启动复核程序”,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日马上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将中标供应商由广东古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宣布原****年*月**日及****年*月**日发布的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无效。此行为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代理机构未经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无法定事由,无权单方面宣称具有法律效力的评标复议结论及结果更正公告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发布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中明确表述“于****年*月**日由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标复议,对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又于****年*月**日发布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新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此行为无法律依据、无法定事由,不符合法定程序;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次公布中标结果,其中*次中标结果更正,每次公布的中标结果及更正原因相互矛盾、不符合逻辑,如此频繁变更中标结果,严重影响评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次中标结果更正,请求公开*次复核原因、复核时间、复核过程的影像资料、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文件、相关备案文件等。代理机构在****年*月**日出具的《答复供应商质疑函》中,未提供任何投诉人申请公开的资料,未依法履行义务,仅简单判定“质疑不成立”,事实及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无任何关联,未尽到答复质疑的义务。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