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8-19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人工智能通识实训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华起智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南湖中街交汇红嘴子村中鼎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号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四期**栋*单元*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与商务标内容高度重复,违反招标文件暗标编制要求,技术标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应作废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布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废标公告,该公告属于政府采购法定公示文件,一经发布即产生公示效力,对全体采购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后,采购代理机构、原评标委员会在无合法、法定更正理由的前提下,擅自撤销*月**日废标公告,推翻此前评审结论,重新认定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并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再次发布变更后中标结果公告;本次公告更正、评审结论推翻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纠错范畴,未履行书面报备、公开说明正当理由等法定程序,评审流程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原则;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落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中标结果公告未依法公示中标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名称及编号,未完整披露其响应资格能力条件,公示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信息公开不规范,中标结果缺乏合法性与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