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9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08-19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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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邹雪锋

被投诉人*:舟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文广大厦

联系人:杨增辉

被投诉人*:甘肃东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峰迭镇峰迭新区**号楼三单元***号

联系人:金菲

被投诉人*:中旅(北京)自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号楼*层***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对“****穿越‘簪花之路’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万招标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的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依法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年*月**日,被投诉人*舟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于****年*月**日举办“探索未知·驾驭自由——****穿越‘簪花之路’”活动,费用预算***万元,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安排“西安发布活动”,费用预估约**万元。

针对***万招标项目,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向县政府采购办提交采购报告,申请对活动相关服务及物资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为*******.**元,采购内容包括自驾活动推广与招募、发车仪式物料设计制作及现场搭建、自驾游活动执行、活动宣传、文艺演出等。该项目于****年*月**日备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被投诉人*甘肃东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年*月**日起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时**分开标。经评审,被投诉人*中旅(北京)自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并于****年*月**日起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针对西安发布会,被投诉人*于****年*月**日通过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甘南州)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穿越‘簪花之路’活动西安发布会”,最高限价******.**元。该项目采用最低价法评审,于****年*月**日确定被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为******.**元。****年*月*日,被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委托承办合同》,委托被投诉人*组织承办“探索未知·驾驭自由”****穿越“簪花之路”媒体发布会,活动时间为****年*月*日**时***时,活动地点为西安浐灞悦苑酒店,委托事项包括场地租用及布置、人员交通食宿接送、媒体宣传及执行服务等。

****年*月**日,官方媒体公众号“甘南文旅”、“甘南融媒”及官方视频号“丹曲发布”集中发布了上述媒体发布会的现场图文及实拍视频。发布会现场主背景板标注承办单位为舟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中旅(北京)自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审查认定

投诉事项*:项目未完成全部招标法定流程,提前落地多项核心采购服务,严重颠倒政府采购时序,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开标前对外公示承办单位,项目预先内定中标供应商,公开招标弄虚作假,剥夺全体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

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尽管理与监管职责,放任多项违规行为发生,招标组织工作严重失职。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根据《舟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扩大)会议纪要》〔****〕*号、舟曲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备案编号:舟财采备字[****]*****号)、《委托承办合同》以及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相关记录,***万招标项目与西安发布会系分别立项、单独下达预算、独立开展采购程序的两个项目。***万招标项目预算为***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西安发布会预算为**万元,采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自主招标方式。两项活动在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实施地域及采购方式上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一采购项目。

西安发布会于****年*月**日通过合法程序确定被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服务合同并于****年*月*日实施,系履约已完成的行为。被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在***万招标项目开标前未实施该招标项目项下的采购内容,不存在未完成招标即提前履约的情形。因此,投诉人主张***万招标项目存在“提前履约”“预先内定中标供应商”的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作为***万招标项目的采购人,同时作为西安发布会的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在***万招标项目开标前,通过官方政务平台发布西安发布会现场信息,且发布会背景板明确标注被投诉人*为承办单位。由于两次活动名称均包含“****穿越‘簪花之路’活动”,且被投诉人*在开标前已被公示为相关活动承办单位,客观上足以使潜在投标人对***万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环境产生合理怀疑。被投诉人*未能审慎评估并采取有效澄清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被投诉人*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对采购全流程合规审查及风险管控的义务,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线索未尽到发现和提示的责任。但鉴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履职瑕疵尚未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并责令整改。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被投诉人*舟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被投诉人*甘肃东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履职瑕疵限期整改,并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合规审查与风险管控,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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