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2026-08-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尚能楼计算机公共机房建设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千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临湖路绿洲桂花城******
被投诉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池州市建设西路***号
被投诉人*:池州市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一号楼
五、基本情况
你司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尚能楼计算机公共机房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你司的投诉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认定
你司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主张中标人未在合同签订后完成现场演示、构成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主张发布的项目合同公告不规范、存在信息遗漏;投诉事项*(原质疑事项*)主张对外公示的项目合同未加盖印章。经审查,前述三项投诉事项对应的质疑事项内容,均发生于本项目中标结果确定、采购合同订立完成之后,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范围,依法亦不属于可投诉事项。
二、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认定
你司该投诉事项主要为对质疑事项*答复的内容、答复质量提出的异议,属于支撑投诉主张的理由陈述,未形成独立、具体、明确的政府采购权利义务争议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要件,依法不作为单独投诉事项审查受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司本次提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