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8-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英皇瑞豪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号和枫雅居小区*栋商铺**室
被投诉人: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号绿地中心领海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产品“台式水银血压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开标当日注册证已法定失效,不满足投标资质硬性要求;*.对本项目评分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请求提供详细评分信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号)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中标人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参茸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台式水银血压计”(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已于****年**月**日到期,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强制要求公开投标人的评分分项明细,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