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8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6-08-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州实验中学暑假学生外出研学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青少社天青知行研学教育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泰山街***号*座*层

被投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实验中学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

被投诉人*:新疆融联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图什市友谊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号塞外江南老年公寓*层***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克州实验中学暑假学生外出研学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实验中学、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新疆融联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填报无佐证,代理机构仅凭单方陈述认定真实,核查程序缺失,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评审未实质核查项目资金垫付履约保障,仅采信口头合作承诺,履约能力审查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投诉事项*:供应商频繁变更主体、零实缴资本,评审未核验业绩付款、验收原始凭证,业绩真实性核查不完整。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部财务数据自相矛盾,声明内容真实性存疑。
投诉事项*: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所必需的在职导游社保证明,涉嫌无证经营或资质造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招标文件,结合采购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投诉答复意见,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规定。经调查核实,一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规则,从业人员包含本单位在岗参保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临时劳务人员、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派遣、兼职劳务人员无需在投标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可依法计入从业人员统计总数,因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与中小企业划型统计口径下的从业人员不属于同一统计维度,二者数据存在差异具备合理解释,不能仅凭社保参保记录反向推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虚假。二是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劳务合同、薪酬流水、用工台账等列为投标文件必备附件,代理机构在本次评审过程中没有法定权限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未列明的外部佐证材料,未启动外部材料核验不构成程序违法。三是在本项目投诉处置阶段,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提交企业用工相关资料,进一步佐证自身具备人员保障能力。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一是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仅列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社保证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声明函七项法定资格审查材料,未将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实缴资本、项目垫付履约能力、合作兜底协议、现金流资信证明等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也未纳入商务评审打分要素,本次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严格依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要素开展评审。二是在本次投诉处置阶段,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提交企业账户资金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自身具备履约资金保障能力。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在本项目投诉处置阶段,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提交企业变更及业绩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公司各项变更事宜合法性和业绩真实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规定。经调查核实,在本项目投诉处置阶段,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提交财务报表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填写数据真实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在本项目投诉处置阶段,新疆乐道研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机关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核准后营业执照和导游社保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自身经营合法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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